研史鉴今,研究少数民族习惯规范也同样是为了解决现代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在世界偏僻角落发生的事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17]景颇族也许就是日常习惯规范上的一个“偏僻角落”,但其习惯规范折射出的法治因子给当今“执行难”的破解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启示之一:守法意识是基础。这主要是针对守法者而言,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决不能认为法律是仅仅针对百姓的。不可否认,“执行难”的背后实质是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与背离,其长期泛滥必然是法律权威的失落和社会秩序的紊乱,所以培育全体公民的守法意识就尤为重要。然而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出现“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窃以为,这与百余年来的立法倾向不无关系,这些立法直到现在主要是移植西法,与我们的传统相差甚远。因此“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的一贯遵行的价值相背,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文化格格不入”。[18]应当说,这是产生“执行难”问题的根源,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不能脱离我们的传统,因为“一道法律条文要想得到执行,制定它的权威当局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心理势力作为支撑”[19],否则立法地基不牢,有法不守就会大量出现。再者,“法秩序没有法主体者积极自觉地遵守法、维护法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具有这种性格的法,如果没有守法精神,而仅仅依靠权力,是不能得到维持的”[20]。川岛武宜先生此言也充分说明了公民守法意识的重要性,并且守法意识的形成不是依靠国家权力,至少不是主要靠国家权力,否则只能是被动守法,而国民自愿守法才是培育守法意识的至上追求。前述景颇族习惯规范之所以能够得到认可并顺利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景颇人把这些本民族习惯规范当成了日常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就是这种守“法”意识已经植根于景颇人内心,所以在景颇族聚居区,“执行难”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恰好印证了伯尔曼的那句名言:“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21]此外,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官员模范守法是民众守法意识形成的关键。“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22]官员带头守法所起的效果是“润物细无声”,民众守法自然蔚然成风;否则上梁不正下梁歪,官员有法不守、执法不严必然会给民众守法带来消极的后果,如此上行下效,“执行难”问题只会愈演愈烈。所以我们每位公民都必须把守法意识作为义务,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人人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执行难”现象也会日益减少甚至烟消云散。
启示之二:解纷公正是关键。这主要是针对相关的司法机关和纠纷解决机构而言的。毋庸讳言,在日常生产生活发生纠纷时,如果司法机关或相关机关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或解纷裁定,就为其顺利执行奠定基础;反之则“执行难”问题随之而生。那么如何保证相关机关的解纷公正呢?笔者以为以下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摒弃特权思想。我们的司法官或者解纷者多是有一定地位之人,至少在老百姓看来具有一定的权威,所以他们不能像电视剧中的中国古代的县太爷一样,“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让当事人一见便匍匐在地不敢正视。时代已经变迁,特权思想虽很顽固却必须抛弃,否则会造成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逆反心理,即使当场同意,到了执行环节也会百般抵赖甚至一走了之。对于这点,景颇族民间权威在解纷时总是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村寨长老到自家火塘旁边,边喝酒边讲事,裁定在“其乐也融融”的气氛中达成,顺利执行就在情理之中了。所以,当今的解纷者必须摒弃特权思想,注重解纷的亲和性,给当事人愿意接受解纷结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执行难亦会大大减少。二是让人们切身感到公正。如果绝弃特权思想主要是对解纷者的要求的话,那么切身感到公正则是针对当事人乃至广大民众的。广大民众多生活在基层社会,并不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精心算计,所以司法官或者解纷者必须清楚:“尊重自己的生命就必须尊重生命本身。没有理由自以为高人一等,自以为很重要,却听任国家的其他地方有人痛苦地呻吟。”[23]“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变为虐民之具。”[24]由此可见,作出公正的处理并非仅仅是司法官的权力,更是他们的义务。公正看起来比较抽象,但并不是虚无缥缈的,是可以为人们所感受、认知和评价的。其中,“亲见”可能会让民众感受更深,让他们更为信服。诚如梅特兰所说:“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25]西谚也讲,“正义不仅应当被伸张,而且应当被眼见着伸张”。这些肺腑之言均强调了解纷程序中民众参与的重要性,强调了程序公开的重要性,这样才更便于民众对司法公正或解纷公正的切身感受,才更会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为裁定结果的顺利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否则,“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6]。既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或者解纷部门败坏了“水源”,再要求当事人顺利执行“判断”就难上加难了!(www.xing528.com)
启示之三:多维监督是保障。“执行难”问题,如果在民众守法意识较强和解纷相对公正的条件下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则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上策;在此基础上如果仍旧不能解决,外在监督就必不可少。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27]“执行难”正是对这种“生存秩序形式”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失序,使被破坏的秩序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纠纷发生纷繁多样,“仅仅依靠社会习惯无法保证有秩序的社会,如果失去法律约束,如果执行不下去,尽管有社会习惯,暴力和混乱将增加”[28]。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并保证法律的顺利执行,国家强制力依然不能放弃。只不过法律监督不是唯一的外在监督形式,社会监督尤其是其中的社区监督和舆论监督仍起很大作用。这在前述景颇族外在权威的强制部分,笔者已经详细阐述。即使在景颇族聚居区这样的小型社会中,原始政治权威的强制也不可或缺,家族权威和舆论权威的作用可能比现代社会更强。这对破解当今“执行难”问题亦有所借鉴。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并不畏惧法律监督,但却对周围社区或村寨熟人的评价非常在意;有的被执行人尤其是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更惧怕媒体的曝光,所以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外在监督必须多管齐下,使之感受到各方“交叉压力的存在……不但纠纷解决得到促进,而且解决的内容受到规范制约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29],最后达到使之顺利执行解纷裁定的目的。再者,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相互配合来自社会的需要和人性的心理需求,能够取得解纷裁定顺利执行的良好效果;否则只知一贯使用国家强力,难免会使被执行人产生暴力抗法和消极抵制的后果,因为“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并不像光一样畅通无阻地直射于社会生活,而是在具体场景的权力关系和网络的复杂运作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能触及我们的社会生活”[30],这恰恰能够说明社会监督能够为法律的顺利执行贡献力量,因为它能够在解纷裁定与被执行人之间架起一座可沟通的桥梁,使冰冷的法律与鲜活的现实生活对接,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多有裨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