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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在权威的认同是景颇族习惯规范实施的前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景颇族解纷裁定能够顺利执行是实现景颇族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其能被当事人顺利执行的首要原因是对内在权威的普遍认同。鉴于景颇人多数信仰原始宗教,宗教因素就成为保障习惯规范实施的重要权威。原始宗教信仰对初民社会的法律实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景颇族社会与此类同。所以可以直言不讳地说,正是原始宗教信仰深深扎根于景颇人的心坎,景颇族的习惯规范及其解纷机制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对内在权威的认同是景颇族习惯规范实施的前提

景颇族解纷裁定能够顺利执行是实现景颇族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其能被当事人顺利执行的首要原因是对内在权威的普遍认同。笔者以为,存在于景颇族聚居区的这种内在权威主要包括两类。

1.自觉遵守解纷裁定

世界上任何族群都有自身形成的一套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对个人内在控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会自觉不自觉地引导人们该如何行为以及不该如何行为,具有法的指引功能、规范功能和教育功能。一位美国学者认为:“个体生活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它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每个出生于他那个群体的儿童都将与他共享这个群体的那些习俗,而出生在地球另一面的那些儿童则不会受到这些习俗的丝毫影响。”[5]弗洛伊德也认为文化模式对个人人格有决定性的影响,“在一个集体中,个人特殊的后天习性会被抹杀,因此他们的个性也会消失。种族的无意识东西会冒出来,同质的东西淹没了异质的东西”[6]。从笔者在德宏州景颇族聚居区进行的田野调查来看,景颇族儿童小时候就开始在父母的带领下祭家堂鬼、参与村寨的祭“龙尚”活动,村寨里的老人经常讲述本民族的禁忌和习惯,生病了父母就请懂萨来驱鬼;等其长大后,景颇族习惯规范在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地扎根于其内心深处。日常生活都有一定的秩序,每一件事都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出现纠纷后的解决办法是固定的,这就逐渐形成了景颇人对本民族习惯规范的内心认同。

有鉴于此,景颇族习惯规范及其解纷机制就具备了景颇人认可的“合法”性,人们愿意从内心深处接受这种形成秩序的规范,并且认为这些习惯规范大家都应该遵守,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如果不遵从就会受到制裁。“行动,尤其是社会行动,涉及社会关系,可以为一种现存于合理秩序中的信仰观念所指导。行动将实际被如此运作的实际可能性,可以称之为该秩序所要求的‘正当合法’。”[7]而“这种‘地方性法律’也许不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的客观真理,但也决不是认知的暴政。执行这种法律的人尽管可能违反了正式的国家制定法,但他的行为一般来说必须获得村民的欢迎和认可,即具有某种合法性。”[8]这两位学者所言的“合法”就是指被规范的对象在内心深处对规范的认同,从而发自内心地自觉遵守。景颇族的内部解纷机制是景颇人千百年来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与景颇族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模式相统一,人们对其已耳熟能详,都认为应该遵守,并且大多数人都能够自觉遵守,这种自觉遵守即来源于景颇人对本民族规范的内心认同。正因为这种内心认同,景颇族解纷的裁定才能被顺利执行,景颇族解纷机制也才能传承至今。(www.xing528.com)

2.原始宗教信仰权威

植根于景颇人内心深处的原始宗教信仰是解纷裁定得以执行的内在保证。正如前述,千百年来景颇人身居高山峻岭,经济异常落后,恍如世外桃源,面对大自然的风雨雷电和人类的生老病死,百思不得其解,转而认为宇宙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看不见的精灵,正是这些精灵掌握着人类的命运。由于在景颇族最初没有神和鬼的区别,汉语把这些精灵统一译为“鬼”。景颇人一般把鬼分为两类:善鬼和恶鬼。其中善鬼能降福消灾,保佑人畜兴旺,类似于汉族的“神”,比如木代鬼、地鬼、谷魂等;恶鬼能给人带来疾病、灾难甚至置人于死地,类似于汉族的“鬼”,比如枇杷鬼、大口舌鬼等。因此景颇人通过祭献善鬼以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通过驱除恶鬼以求身体健康、生活幸福。诚如斯言:“人对自然万物的崇拜,是出于对自然万物的依赖。凡是人在自己发展中得到支持的自然生物,都作为自己的宗教崇拜对象。”[9]正是在这种对诸鬼既信又怕的双重矛盾交织中,景颇族原始宗教信仰逐步诞生、形成并发展。尽管景颇族传统社会原始民主性很强,但维护社会秩序依然不能离开权威。鉴于景颇人多数信仰原始宗教,宗教因素就成为保障习惯规范实施的重要权威。在山官解纷机制中,许多禁忌习惯规范不可低估。如景颇族“能尚庙”及其周围的林木不能砍伐、禁止大小便,若有违反,则认为来年的收成必定很差,原因是随意砍树或大小便的行为触怒了能尚庙供奉的神灵,必当重罚违反者。再如,景颇族遇到一些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的案件时,往往求助于神明裁判来明辨曲直,当事人由于对神灵的敬仰,即使自己受到冤枉,也对神判结果深信不疑,从而督促其自觉自愿地按照神灵的意愿履行解纷裁定。原始宗教信仰对初民社会的法律实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景颇族社会与此类同。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山官制社会,落后的经济文化背景导致了原始宗教信仰权威的形成。所以可以直言不讳地说,正是原始宗教信仰深深扎根于景颇人的心坎,景颇族的习惯规范及其解纷机制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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