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宇[1]
摘要:清代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以田宅契约文书为代表的民间法相当发达,其规范着民间交易。然以律例典章为代表的国家法并不全然认可民间法的交易习惯,国家法所代表的政治权力与生活经济空间中的民间法发生冲突与调适。清代在旗民交产问题上,国家法的禁止性规定与民间交易的通行始终存在着紧张关系,清中前期国家法禁止旗民交产,但旗民交产以民间习惯规避法律的管制。至清晚期,国家法在吸收民间法关于旗民交产的规则时出现反复。直到清代被纳入民族国家体系之中,在法律改革中为化除满汉畛域才最终在旗民交产问题上达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一致。
关键词:清代;旗民交产;国家法;民间法
传统中国以律例典章为核心的国家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但在传统封建社会中,国家法并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国家没有、不能、也无意提供一套民间日常生活所需的规则、机构和组织,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2]这另一种在国家法之外产生的法律就是民间法,它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用来分配民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并在不同于国家法的政治空间的生活、经济空间中被予以实施。然而,国家法与民间法并不是界限分明的二元。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着既相互渗透、配合,又彼此抵触、冲突的复杂关系。(www.xing528.com)
清代作为中国最后一个传统王朝,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社会秩序的不同空间中互动并进。但至晚清,传统中国被强行拽入以民族国家体系为代表的现代世界中。传统国家与社会需要接受以民族国家体制为代表的现代改造,清末以新政改革为代表的塑造民族国家的努力,使传统的国家法与民间法都成为塑造民族国家法律体制的对象,两者的改造与重塑成为新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部分。
在清代,民间法已有相当规模,尤其是留存下来大量的田宅契约文书,其中就包括旗民交产的民间契约。本文主要以旗民交产为视角,研究清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既调适又冲突的复杂关系。旗民交产的有效性一直得到民间法的承认,但清代的国家法至清晚期始终禁止旗民交产。此冲突与歧异的情况直到在化除满汉畛域的明诏之下的法律改革才最终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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