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文化长期以来是以“我们”优先的,自我被隐藏在“我们”之中——这是“关系自我”的应有之义——其结果是,不仅自我不容易被发现,甚至连他者也不容易被发现。可以说,在中国文化中,“自我性”与“他性”都是被抑制的。“‘自我性’就是指每个个人的自由意志、独立自主性和独创性,这是每个人之为人的本质之所在,每个人的尊严之所在。……‘他性’就是指他人的‘自我性’。”[46]因此,突出“自我性”并不意味着否定或牺牲“他性”。恰恰相反,对“自我性”的强调同时蕴含着对“他性”的张扬,因为所谓“他性”也就是他人的“自我性”。也因此,我们所力图塑造的“独立自我”,并不等于“利己自我”,而是尊重他人“异己性”的自我。这样的自我观,才是有助于形成主体之间平行结构的自我观,也是法治赖以繁荣生长的自我观。
进一步地,要构建独立自我观,基本的路径应当是,将自我从“我们”中解脱出来。反观西方,虽然如前文所述,古希腊、古罗马独特的宗教和社会结合形式,为西方独立自我的出现注入了原始的文化基因,但在古希腊,人们的自我性是不明显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观察到的:“在古希腊思想文化中,独立的个体性自我,或湮没于宇宙整体的必然性之内,或湮没于社会群体之内,而没有凸显出来。”[47]后来基督教的兴起和启蒙运动的理论渲染才使个人从群体中解放出来。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该何去何从?
应当承认,理论一般具有建构社会的功能。从这一意义讲,“任何一种看似客观的社会构成在其历史长河中都已经被多次地建构过了”[48]。前文已揭示出,“关系自我”是由儒家理论建构出来的,而西方式的“独立自我”则源自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基因,其间经由基督教的文化建构,最终于启蒙时代塑造成型。既然法治以西方式的独立自我作为主体基础,既然法治已成为我们不二的选择,那么,变传统的关系自我为独立自我,应当成为我们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套用一位学者的话,只有“将现代化的个人主义内化成(我们)人格特质的一部分”[49],法治在中国才有可能获得真正实现。至于如何内化?答案或许是,我们需要一套不同于儒家的新的理论建构。至于是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不可能简单套用西方的理论。原因在于,一方面,任何理论的提出及其适用都密切关联着具体的语境,语境的不同不仅影响着理论的提出,更制约着理论的适用;另一方面,一种文化观念的塑造在不同社会中往往遵循不同的路径,这种路径对其他社会来讲通常是不可复制的。因此,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独立自我观的塑造而言,西方的理论对我们来说未必能够适用。这进一步意味着,我们需要一套既不同于传统儒学,又不同于类似基督教信仰和启蒙理性的西方式理论建构。可以说,这一理论建构的完成,仰赖于本土社会科学工作者共同的理论探索和智识努力。
From Grade Structure to Parallel Structure:Social Behavior Basis of China’s Rule of Law
Huang Jinlan
Abstract:Traditional China’s grade structure,its matching endocentric culture and the schema of behavior varying with each individual constitute many obstacles in today’s China’s rule of law.To some extent,rule of law in China would not come true without changing and transforming these social behavior structures because parallel structure of social behavior is just the inner logic basis of rule of law.To replace traditional conception of the self with a new self-view is the key to transform these social behavior structures.
Key Words:grade structure;endocentric pattern;rule of law;parallel structure;individual self
【注释】
[1]本文为作者主持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闽南家族习惯法的演进与转型”之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221004。
[2]黄金兰,江西上栗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主要为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学。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0~73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6]社会交换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发端于美国并逐渐在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可以归结为一种交换行为,人们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交换关系。该理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曼斯(G.C.Homans)和布劳(P.Blau)等。
[7]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11页。
[8]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9]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10]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8页。
[11]德国语言学学者威廉·冯·洪堡特指出,“语言产生自人类的某种需要,而不仅仅是出自人类维持共同交往的外部需要,语言发生的真正原因在于人类的本性之中。对于人类精神力量的发展,语言是必不可缺的;对于世界观的形成,语言也是必不可缺的,因为,个人只有使自己的思维与他人的、集体的思维建立起清晰明确的联系,才能形成对世界的看法”。参见[德]威廉·冯·洪堡特:《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姚小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5页。
[12]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13]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14]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1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61页。
[16]林语堂:《吾国与吾民》,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165页。
[17]尽管孟子也曾提出“暴君放伐”。但这一提法仅仅表达了极少数士大夫的政治自觉,而不能代表普通民众的政治心理。
[18]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9页。
[19]关于科层制的特点,详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2~251页。
[20]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5页。
[21]参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www.xing528.com)
[22]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2页。
[23]翟学伟:《关系与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24]翟学伟:《关系与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4页。
[2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5页。
[2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6页。
[27]Parsons and E.Shils,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1,p82.
[28]参见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4页。
[29]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30]金耀基:《中国现代化的终极愿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2页。
[31]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32]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33]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
[34]须说明的是,国内学者朱滢分别以“互依型自我”和“独立型自我”来命名中、西方两种不同的自我观。根据他的解释,所谓互依型自我,即强调人与社会环境,甚至山川自然环境的一致性,强调人们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是一种与他人相联系的自我,自我与非自我的界限就是自家人与外人的区分。所谓独立型自我,就是强调自我只体现、已完成在个体身上,与社会、自然是分离的,自我与非自我的界限就是个人与他人(任何他人)的区分。参见朱滢:《文化与自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35]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
[36]参见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122页。
[37]冯友兰:《新事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4~65页。
[38]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81页。
[39]张岱年、程宜山:《中国文化论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40]金耀基:《中国现代化的终极愿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页。
[41]焦国成:《中国古代人我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
[42]金耀基:《中国现代化的终极愿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107页。
[43]古朗士说,“不同的团体组成联盟后,每个团体并没有因此而失去其个性或各自的独立。虽然几个家庭组合成一个胞族,然每个家庭仍如独立前一样保持着它的结构。家内的祭祀、祭司职责、所有权和内部司法都没有因此而改变,可以说,家中的一切都没有因为联合而发生任何改变。联合后,每个胞族(库里亚)仍保留自己的祭祀方式、集会、节庆和首领。人类的社会组织从部落过渡到城市,但部落并没有因此而解散,每个部落仍是一个自主的团体,就好像城市并不存在一样。在宗教方面,除了一个共同的宗教外,还存在大量次一级的崇拜方式;在政治上,建立了一个共同的政府,而无数小政府也仍然存在。”[法]菲斯泰尔·德·古朗士:《古代城市:希腊罗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吴晓群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56页。
[44]有这样一则圣经故事:亚伯拉罕为了表达自己对上帝的敬畏,甘愿听从上帝的指令而杀害自己的独生子以撒。当然,这只是一种试探,上帝最终阻止了亚伯拉罕的行为。关于这一故事,参见《旧约·创世记》第22章第1~12节。对于这一故事的解读,可参见[美]艾伦·德肖维茨:《法律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林为正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3~106页。
[45]参见[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载[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2页。
[46]张世英:《中西文化与自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47]张世英:《中西文化与自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48]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49]黄光国、胡先绥:《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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