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格局必然引发偏正结构式的文化心理和特殊主义的行为取向,并因而对法治构成诸多挑战和消解,那么,欲使法治获得真正实现,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社会行为结构。那么,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行为结构才是法治所需要的呢?我们不妨将其表述为“平行结构”。
在本文语境中,所谓平行结构,是指在制度运作场域中,人们以规则为中心,彼此之间构成一种地位平等、平行并列的结构性关系。这一结构与差序格局和偏正结构的不同在于,后两者预设并导致了人们之间关系和地位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是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的最重要依据,不管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交往领域;平行结构则强调人们在公共交往也即制度运作场域中彼此平等以待,关系和地位的差异只能存在于私人生活领域。
之所以容许在私生活领域保留关系和地位的差异,是因为,首先,人们私生活中关系的亲疏远近是一种自然事实。这其中,血缘上的亲疏关系,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先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无法忽略和改变的。而友谊上的亲疏关系,是人类情感的需要和自然流露。如果将它们完全排斥出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将是对自然事实和人类情感的违背。其次,地位上的差异尤其是长辈与晚辈之间差异的存在对整个社会来讲有着诸多积极的意义。例如,长辈对晚辈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是晚辈健康、全面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威尤其如此,这一点正是父爱主义理论的重要根基,也是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现实基础。
因此,平行结构并不要求人们完全否定彼此之间关系和地位的差异,而仅仅要求将这些差异严格限定在私人生活领域,禁止将其援引至公共生活领域,并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也即,平行结构只要求人们在公共交往中去关系化与去地位化。可以想见,在这样的社会行为结构下,人们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取向都可能发生根本性转变。
首先,在社会心理上,人们在面对不同的交往对象时,都能处于一种独立、自信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之下,人们之间更容易实现彼此平等以待,以权势和地位压人的现象将成为不可接受因而将很少出现。社会大众也会因心理上的自信而表现出对公共生活乃至公共权力运作的强烈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进而有利于民主氛围的形成和民主机制的顺利运转。在权力体系内部,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也会因彼此心理地位的平等而成为现实,法律所设定的权力体系内部的纠错功能也有可能真正发挥。
其次,在社会行为取向上,一种普适性的行为标准有可能真正被贯彻。如前所述,关系和地位的差异必然引发特殊主义,而平行结构所要求的公共交往中的去关系化和去地位化将使特殊主义失去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这无疑将有利于法治所追求的普遍主义理想的实现。此外,公共交往中的去关系化和去地位化,也有助于法律规则在运行中免于遭受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前述种种消解法治的因素和机制,诸如关系、人情、面子等,也将因失去发挥作用的场域而逐渐隐退,法治的运行也将变得简单而纯粹。总而言之,以去关系化和去地位化为特点的平行结构,才是符合法治需要的社会行为结构。
那么,如何才能在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符合法治要求的平行结构呢?解决方案或许是,用一种新的关于自我的观念取代传统的自我观。有学者将中国传统的自我观定义为一种“关系自我”。[34]所谓关系自我,即“依据个人与互动对象之间关系的不同,而对自我作不同的界定”。[35]这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塑造出来的个体并非独立的个体,而是关系中的个体,也即处于“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关系中的个体。这样一种自我观,很大程度上源于儒家的理论建构。接下来我们要问的是,为何儒家不像西方那样对个体作独立对待,而非要将人们圈定在不同的关系中?这与孔子的政治理想有关。孔子的理想治理模式是西周时期金字塔式的贵族政治,为此,他和他的门徒发展出一套宗法理论和制度,用以稳定和加强贵族的力量。[36]虽然自秦确立官僚政治后,孔子的贵族政治理想最终落空,但孔门发展出的那一套宗法理论与实践却得以保留,其建构的以家为基本单元的社会图式也延续至今。由于宗法的基础在家,因而,儒家伦理中的“五伦”亦是以家庭伦理为根基的。正如冯友兰所言,“所有一切人与人底关系,都须套在家底关系中。在旧日所谓五伦中,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关于家底伦已占其三。其余二伦,虽不是关于家者,而其内容亦以关于家底伦类推之。如拟君于父,拟朋友于兄弟”。[37]简言之,儒家塑造出的个体,并非独立的个体,而是处于重重关系包围的个体。此种情境中,“所谓伦理者无他义,就是要人认清楚人生相关系之理”[38]。可以说,这些“人生相关系之理”将个人彻底遮蔽,其结果就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立的自我是根本不存在的,自我永远只是被各种关系定义的自我。
关系自我必然导致差序格局以及随之而来的偏正式文化心理。因为关系自我意味着自我处于各种关系的包围中,并且这些关系对自我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或者说差异性,因而,重重具有差异性的关系便形成差序格局。同时,包围自我的种种关系中,最核心的是父子关系,而父子关系的要义便是突出子女对父母的归顺与服从,所谓“天下无不是之父母”,这一说法假定了子女与父母之间永恒的偏正关系——可以说,这是偏正关系的最初形式;并且父子之间的偏正关系具有辐射的功能,从而使其他亲属关系如夫妇和兄弟关系也同样具有偏正属性。正如张岱年等所揭示的,“中国的家庭伦理道德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尽义务的关系,一是单向服从(子女对父母、妻对夫、家庭成员对家长)的关系”[39]。而“拟君于父”“拟朋友于兄弟”又使得君臣关系在结构上如同父子关系,朋友关系也成为兄弟关系的类推。从这一角度讲,中国人社会心理上的偏正结构,从表面上看源于差序格局,究其深层原因,则在于关系自我以及作为其核心的父子关系所隐含的观念逻辑。
此外,关系自我也必将引发行为取向中的特殊主义。如前所述,关系自我意味着关系差异,而关系差异意味着区别对待。正是这种区别对待,使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奉行一套统一的行为标准成为不可能,而只能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标准。换句话说,普遍主义的行为取向在这里是不可能存在的,人们通常所遵循的,只能是特殊主义。(www.xing528.com)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传统文化教会我们的,更多的是如何与熟人相处,对于如何处理陌生人关系,则基本没有涉及,即便偶尔涉及,也只是一笔带过。有学者曾指出,“儒家的社会理论未能为个人提供一个伦理导向,使其能够同与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陌生人’打交道”[40]。“在家族结构中,人与人之关系,五伦中有明确的角色定位,但在家族之外,儒家除对君臣、朋友二伦有规范外,对于‘路人’应该持怎样的人我关系便没有特殊的设计了。”[41]这意味着,当自我与陌生人交往时,将会变得无所适从,以至于可能完全丧失规范性。中国人常常在陌生人面前表现出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等行为倾向,便可以证明这一点。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金耀基才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一说法也许乍听起来让人感到尴尬,但若放在一种脱离社会关系的语境中,便不难理解了。[42]从这一角度讲,本文第二部分所述黄光国的一个判断,即工具性关系(陌生人关系)适用公平法则,也未必全然正确。更为合理的表述应当是,中国文化中的陌生人交往,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完全按规则办事,因为关系、人情等在此基本不发生作用;另一种可能是完全不按规则,因为我们难以找到与陌生人交往的行为尺度。虽然孔孟曾教与我们一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己及人式的交往准则,但这只是一套极为一般化的原则,并不具有十分明确的行为指导意义。
总之,只有摒弃“关系自我”观,并在社会中形成一种“独立自我”观,差序格局及与之相伴随的偏正结构和特殊主义才可能在中国社会中隐退,一种符合法治需要的平行结构才能得以真正建立。也唯有如此,传统文化逻辑中的关系、人情和面子等消解法治的因素,才有可能因丧失发挥作用的场域而得到遏制,法治所追求的普遍主义理想才能真正实现。更进一步地,只有形成一种去关系和去地位化的独立自我观,中国社会中的个人才能在熟人与陌生人之间从容应对,并在行为方式上一以贯之,而不是如传统做法那样,在不同的情境中展现出完全不同的两面性甚至多面性。
那么,如何才能突破“关系自我”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种“独立自我”呢?从经验角度看,就西方文化而言,古希腊、古罗马的宗教,以及后来的基督教文化和近代启蒙思想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西方独立自我观的理论建构。
可以说,古希腊、古罗马独特的宗教和社会形式,是西方独立自我观形成的原始文化基因。据法国历史学家古朗士考察,古希腊罗马早期的宗教形式是家内宗教。这一宗教有些类似于中国古代的祖先崇拜,也即奉家中的死者为神灵。在这种宗教形式中,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宗教单元,不仅信奉的神灵不同,就连祭祀的仪式也都各具特色。但与中国祖先崇拜不同的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家内宗教可以不断向外扩张:几个家庭可以约定信奉同一神灵,组成一个胞族;几个胞族又可以约定信奉同一神灵,组成一个部落;几个部落还可以约定信奉同一神灵,组成一个城市。这样,胞族、部落和城市又成为新的宗教单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宗教向胞族、部落和城市宗教扩张的过程中,每一个原先的单元仍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43]必须承认,这种独特的宗教结合形式,从一开始就为西方文化注入了一种独立、平等的社会和文化基因。
后来的基督教文化则进一步使个人从家庭中摆脱出来,以个体身份直接面对上帝。在圣经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人们为了遵从上帝的意旨,可以完全牺牲亲情,甚至亲人的性命。[44]这一点虽然在我们看来有些过于极端,却传达出基督教的一个基本教义:当直面上帝时,人们之间是彼此独立的。
近代启蒙运动又使个人的理性被充分张扬,康德指出,古希腊名言“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恰巧道出了启蒙运动的核心[45],并成为启蒙运动的重要口号。这样,基督教中的个人主义,与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一经结合,加上古代希腊、罗马的文化基因,一种独立的自我观在西方文化中最终被塑造出来。
独立自我观与中国传统文化塑造出的关系自我观截然不同。前者不仅强调人们之间地位的平等与独立,而且这些平等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只需充分运用自己的理性,并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便可以实现与他人的和谐往来。后者既不承认个人地位的独立,也不承认他们之间地位的平等;并且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不能仅凭自己的理性简单按规则行事,而应充分考虑其所处的地位和具体社会情境。简单地说,由基督教和启蒙思想建构出的个人是独立平等和自我定义的,由孔孟之道塑造出的个人则是依附于关系并由情境定义的。很显然,前一种个体观才是法治所需要的,或者说,源于西方的法治本身就是建基于这样的个体观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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