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本质区别,由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甚至是管理与管理的地位,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不能采用简单的“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公民承担证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难度过大,也难以达到行政法通过行政诉讼来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初衷,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归于行政主体,并且倾斜保护原告是合理且必要的。对原告举证责任的倾斜保护能够降低原告的诉讼门槛和诉讼难度,激励公民积极行使诉权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这在客观上也形成了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促使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打破“官”与“民”的对立,改变“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现状,建设“服务型”政府。
另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 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举不出证据,便说明其已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
其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来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与行政相对人相比,其更容易完成举证责任,所以行政机关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同时,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否则,行政机关就是在凭臆测办事,就是属于专断,甚至有滥用职权的恶意,因此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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