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法律指定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进行举证,并且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无法到达证明标准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的制度。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且即使其主张未能被证明,也不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而仍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进行举证。
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立法者根据对证据的基本立场与案件实际情况、参照原被告举证能力、证据的可获得的难易度等具体相关因素,调整关于证据的司法政策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以此保证实质公平;举证责任是法律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对证据提供义务的一种再分配。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复杂,在自由裁量余地较大的情况下,法官难以达到自由心证,而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运用则解决了法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仍需作出公正裁判的困境,保证了程序正义,同时指引法官正确裁判。(www.xing528.com)
在诉讼领域,任何一个要件事实都可以从肯定或否定两个方面提出主张,即使是罗马法,也只规定了“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如果把主张分为否认与抗辩,则为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把此处的主张理解为主张责任,因果关系应该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了主张责任,而不是相反。主张积极性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性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为近现代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积极性事实与消极性事实显然属于相对概念,某些肯定性事实可以用否定性语言表达,反之亦然。为避免这种危机,有的学者提出,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应该受到形式上的拘束,应该以实质上为肯定的主张还是否定的主张来决定。但是,即使以实质主张的内容为基准,仍然存在滥用裁量权的担忧。况且,消极性的事实有时候还是会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有些事实从否定角度更容易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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