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准入门槛低,行业准入标准也较低,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很多的律师服务网站。我国律师服务网站大多依赖广告投入获得经济收益。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环境,我国律师行业依赖传统的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想实现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转变其原有的发展模式。
第一,电子商务自诞生之日开始,其不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产业系统,更是一个产业带动性大、产业辐射面广的产业链,其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媒体等多方面的相互作用。当前,律师行业运用电子商务运行机制为客户服务,并建立了律师服务网站。当前我国律师服务网站仅仅依赖于投放广告宣传,将网站客户转接给律师的经营模式获取收益,这制约了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因此,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转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大力吸收新浪、淘宝以及百度等知名网站的宝贵经验。一方面,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加大对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宣传,依靠宣传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律师进入律师服务网站,并对法律服务整个交易过程进行监控,并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客户体验。
第二,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应采用线上营销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的业务模式,实现律师对客户的服务增值。在运用这种盈利模式后,律师服务网站将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的急剧变化,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应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手段,拓宽律师服务网站的市场空间,并提高律师服务网站的业务深度以及业务广度,从而实现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www.xing528.com)
第三,美国Legalzoom的融资为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其引领了国际互联网时代的潮流。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也应顺应时代发展步伐,紧随其后,学习Legalzoom的优秀经验,不断发展自我。美国Legalzoom的经营模式是OAO服务模式,即“Online And Offline”。OAO服务模式是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网站融为一体的经营模式。当前,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大多是模仿美国著名的法律服务电商模式。随着律师行业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更加密切,我国律师服务行业的电子商务应利用Web2.0技术以及云计算,将线上网店与线下产品及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此运营模式下,律师行业电子商务运用互动技术,抓取并调动服务需求方的购买,从而获取经济收益。在此社会背景下,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都只是律师服务网站的供应商。
第四,律师服务网站采用OAO服务模式后,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网站的盈利模式不再以律师网站的广告费为收入来源,而是从企业以及客户个人手中获取收入。至于律师服务网站的线下增值服务,律师服务网站将与律师约定具体合作事宜。采用全新的应用模式之后,律师服务网站的产品将更加标准化、流程化、个性化、定制化,同时具有互动性强的特点,律师服务网站通过筛选供应链中的律师以及律师产品,不断规范律师服务方式,并对律师服务网站中的服务进行全程监督,从而保证律师服务网站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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