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累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我国刑法并不否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的情况下,刑法对累犯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便与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形成了实际的逆向情节冲突,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整体保护不仅反映在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犯罪,以及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者,应从重处罚,而且还反映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时所给予的从宽处罚。因此,现行刑法不排斥未成年人累犯,在立法逻辑上是不妥的。
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预见行为性质、后果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或欠缺,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是主观恶意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这就不一定要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累犯的本质特征是人身危险性,而对于一个可塑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不必然地是其本人的价值取向所致。基于此,对未成年人规定不构成累犯,不仅与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和从宽处罚未成年犯罪人的整体精神相吻合,而且与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特征无矛盾。(www.xing528.com)
有关于此的域外立法例表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作为一项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实际采纳,且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此种保护未成年的累犯例外情况,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前因发生时犯罪人未成年的,不构成累犯。如俄罗斯刑法中规定:“个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以及其前科依照本法典第86条规定的程序被撤销时,应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二是,无论前后罪发生于何时,未成年人根本不构成累犯。如埃及刑法规定不满15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英国刑法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相比较而言,前述第一种立法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因而更为可取。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刑法,将未成年人排除于累犯制度的范围之外,从而,使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整体精神得以全面、充分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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