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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境外和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对比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2013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的境外法人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我国的境外和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对比及优化措施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充分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安排。根据此项安排,境外机构投资者若要进入该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该国有关部门审批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我国于2002年启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根据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QFII)是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资格条件。申请QFII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②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③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QFII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文件。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②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⑦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2.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①变更托管人;②变更法定代表人;③其控股股东变更;④调整注册资本;⑤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⑥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⑦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①变更机构名称;②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③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①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②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③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④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联合作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2013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的境外法人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RQFII),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其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其投资额度实施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其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在一国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充分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安排。我国于2006年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是指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1.资格条件。申请QDII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②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④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申请QDII资格,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对于证券公司申请QDII资格,要求: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QDII可通过合同委托境外投资顾问为其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QDII的投资顾问应符合下述条件:①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②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③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1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④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①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②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③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2.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要求QDII、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QDI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①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②变更投资顾问;③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QDI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①变更机构名称;②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③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QDII、托管人等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QDII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作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www.xing528.com)

■思考题

1.什么是跨国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与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有何不同?

2.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能够从事经营性活动吗?

3.简述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和基本原则。

4.什么是外汇?我国已经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了吗?

5.试述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6.什么是国际商业贷款?

■推荐书目

1.韩龙: 《WTO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蔡奕: 《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唐应茂: 《国际金融法:跨境融资和法律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邓瑞平主编: 《涉外金融法律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5.陈欣: 《人民币国际化与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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