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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修改《外汇管理条例》,增加了“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规定。③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及优化策略

(一)概述

外汇管理,亦称外汇管制,是指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的政策措施。我国的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属于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限制。创造条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从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努力目标。

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自国务院1996年1月发布后,历经了1997年1月和2008年8月两次修订,适用于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外汇管理条例》经2008年修订以后,出现了几个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①首次引入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机制,即当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②新增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查的要求;③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将其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④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既可以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保留;⑤完善了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特别是强化了对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的用途管理,强调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⑥放松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的限制,允许它们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⑦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强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其可以使用的监管手段。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制度。1994年实行外汇体制改革,取消了经常项目下大部分交易种类的购汇和支付限制。1996年,我国进一步实行改革,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汇兑和国内企业一样,不受限制,并取消了所有尚存的经常项目汇兑限制。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康德苏,表示中国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修改《外汇管理条例》,增加了“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规定。

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不等于国家对经常项目外汇不加管理。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作了以下规定:①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③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为了防止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放松后,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下结售汇,形成资本的大量流出、流入,冲击国内金融市场,影响宏观经济的平衡发展,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外汇仍实行相对严格的管理,但较之1997年的规定已有一定放松:①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其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③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以外,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⑤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⑥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事实上,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在风险可控和严格规范的前提下,近些年已经有了许多新的尝试和突破。例如,在2002年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之后,我国又于2006年实行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于2013年实行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关于外汇市场管理,《外汇管理条例》规定:①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②外汇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③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④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⑤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六)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外汇管理条例》对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规定比较具体,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对于构成犯罪的,《外汇管理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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