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作为标价货币进行计价结算。自2009年7月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迅速: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展到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国家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境内区域由最初的5个城市扩大至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规模不断扩大。
实现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良性运行、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且汇率稳定的必然结果,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规避汇率风险,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本,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有利于国际货币体系的多极化发展。不过,由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会形成相应规模的境外人民币市场,可能对我国的货币供应、外资利用、外汇管理、税收政策等形成冲击,政府必须予以有效应对。
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2009年7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7月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8月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月发布)。以下仅介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2.人民币跨境结算可选择两种模式,即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在清算行模式下,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责任公司,澳门地区为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清算行模式的基本做法是:①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以直接参与者身份接入我国大额支付系统,具备与我国内地银行机构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划业务能力。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与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签订清算及结算协议,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为其提供人民币服务。③进口贸易下,境内企业首先将资金汇入境内结算银行,由境内结算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至港澳清算行,港澳清算行贷记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并发出入账通知,最终由境外参加银行将资金(人民币或兑付为其他货币)解付给境外企业。港澳清算行也可同时从事境外参加银行的业务,直接将资金解付给境外企业。④出口贸易下,人民币资金汇划按上述流程反向处理。⑤人民币跨境流动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在代理行模式下,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即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代理行模式的基本做法是:①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内企业开立结算账户。②进口贸易下,境内企业首先将资金汇入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将支付指令通过SWIFT系统发送至境外参加银行,然后由境外参加银行将资金(人民币或兑换为其他货币)解付给境外企业。③出口贸易下,人民币资金汇划按上述流程反向处理。④人民币跨境流动信息由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3.代理行模式下的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清算行模式下的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4.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5.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6.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7.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8.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其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9.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www.xing528.com)
■思考题
1.简述支付、支付体系的概念以及支付体系的要素。
2.简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及相关管理规定。
3.什么是票据?票据有哪些种类?
4.简要分析票据的要式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5.何为银行卡?对银行卡如何分类?
6.谈谈你对电子货币的理解。
■推荐书目
1.王小能编著: 《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李洪心编著: 《网上支付与结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3.帅青红、李忠俊主编: 《电子支付与结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4.陈波: 《第三方支付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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