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参与到支付服务市场,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务特别是电子支付服务,打破银行业金融机构垄断支付服务市场的局面,实现支付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支付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为了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主要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发布,被国务院2016年2月的决定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2月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9月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6月发布,2020年6月修订);《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7月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2月发布)。以下主要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介绍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概念和种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即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种类来看,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均属非现金支付服务。其中,有些业务如办理银行卡收单、为银行客户提供支付接口,是围绕客户的银行账户提供相关服务;有些业务如发行和受理预付卡,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则是其相对独立开展的业务。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资格的取得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亦被称为“支付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须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②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③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④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⑤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⑥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⑨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③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④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公告规定的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三)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即依法取得支付服务资格的非金融机构,下同)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www.xing528.com)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对支付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所谓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四)其他监管要求
1.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2.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3.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4.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①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②变更主要出资人;③合并或分立;④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5.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6.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且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或者终止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7.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支付业务的连续性。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①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②有重大经营风险;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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