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将支付体系界定为资金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但却只列举了四大要素,即支付系统、支付工具、支付服务组织、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我们认为,支付体系有五大要素,应当在前四大要素上加上支付制度。以下主要根据我国的情况,对五大要素作简要介绍:
(一)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是支撑各种支付工具应用、实现资金清算并完成资金转移的通道。一般而言,所有的非现金支付都必须借助相应的支付系统才能完成。
支付系统按结算机制的不同,可分为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和延迟净额结算系统。实时全额结算系统是在逐个指令的基础上(全额、不轧差)连续(实时)进行资金的转账结算,延迟净额结算系统是在双边或多边轧差的基础上以净额方式完成资金结算的转账系统,结算一般在日终或日间几个固定的时间进行。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证券支付系统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系统网络。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该系统为实时全额清算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付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主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是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该系统支持各种支付工具的使用,为延迟净额清算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支付指令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主要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
自2017年9月4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通过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截留,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突破了以往只能在同城范围内使用的局限。
(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人民币跨行支付清算基础设施,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支持网上跨行零售业务的处理,支持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接入,并向客户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4)同城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包括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是对同城范围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集中交换、清分、轧差的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是改变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实物传递、人工清分、按场次入账的传统交换模式,实现同城票据交换电子化的系统。
(5)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发送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主要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8个币种的境内外币支付清算服务。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清算总中心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银行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结算。
2.其他支付系统。
(1)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业务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内部资金往来与资金清算的渠道,在支付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
(2)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由中国银联建设和运营,专门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和交易清算业务。该系统连接各发卡银行行内银行卡支付系统,共同构成银行卡支付网络架构,实现了银行卡的联网通用,促进了银行卡的广泛应用。
(3)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和支付清算系统。该系统是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实现城市商业银行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的信息传输和资金清算的业务处理系统,由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各会员行、成员行和代理兑付行组成。资金清算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设特许清算账户。该系统是城商行与城商行、城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的重要基础设施。(www.xing528.com)
(4)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需求,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开发的集资金清算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支付清算平台,是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5)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该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独立支付系统,旨在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6)网联平台。网联平台即“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主要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网联平台旨在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克服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弊端,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便利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测。
除上述支付系统外,我国还有证券结算系统,具体包括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二)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是传达收款人、付款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的载体。目前在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票据、银行卡、新兴电子支付工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电子货币等)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等支付方式。
(三)支付服务组织
支付服务组织是通过账户服务、支付系统、支付工具等手段为社会提供资金清算和结算服务的机构。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非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支付服务组织体系,呈现出支付服务主体多元化、支付服务市场化的发展格局。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不仅直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和结算服务,而且依法对支付体系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凭借遍布城乡的分支网点,直接面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零售支付服务,是支付服务组织的主体;非金融性质的支付服务组织,一部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支付清算服务的专业机构,如中国银联、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另一部分是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性质支付服务组织的发展,打破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它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既竞争又合作,拓展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广度与深度,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重要的补充力量。
(四)支付体系监督管理
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是中央银行为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以及社会公众对支付体系的信心,依法对支付系统、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支付系统仿佛人体之血液循环系统,如不能健康、正常运转,出现不畅、中断甚至瘫痪,势必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破坏性甚至灾难性后果。目前,全球范围内支付系统高速运行,日资金处理量已达到惊人数字,而且彼此高度关联,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注重加强对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不注重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化解支付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将十分危险,甚至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之虞。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本着高效、安全的原则,对银行账户、支付行为、支付系统、支付工具、支付服务组织等严格实施监管,并通过发布部门规章,约束系统参与人行为,及时进行系统维护和技术升级,强化对风险的动态监测,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等诸多措施,构建了有效的支付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对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正常运行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五)支付制度
支付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支付工具的类型、制作、使用和流通,支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支付服务组织的设立和营运,中央银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无一不需要以支付制度为基准。否则,支付体系必定是无序的、低效率的和缺乏安全基础的。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服务于经济发展,我国支付体系建设日新月异,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日益显现。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支付体系的制度建设,而且逐步从以政策为主转向以立法为主,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为主干和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大量部门规章为主体的支付法律制度体系,内容涉及现金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及其运行管理、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管理等各个方面。目前,有关支付管理的现行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9月发布、2011年1月修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管理部门规章中,现行有效而且比较重要的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8月发布);《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发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2009年7月发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10月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9月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9月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6月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7月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2月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16年6月发布)。中国银监会单独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则有: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1月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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