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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的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1.政府多部门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则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其成立以来发布的各种原则、建议、报告和统计分析,大都适用于或者涉及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该协会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最重要的自律性国际组织。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的优化

(一)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的类型

一国(或地区)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与其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密切相关。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

1.政府多部门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其代表性国家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在美国,负责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交易法》所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商品交易法》和《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所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如农产品能源、化工品期货与期权以及股指期货与期权、利率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等。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则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包括全国期货业协会、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所、负责金融衍生产品集中登记结算的登记结算机构等。它们依据会员章程、交易规则对会员实施自律性监督管理。

在澳大利亚,负责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前者主要从防控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性监管;后者则从业务经营的角度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澳大利亚的这种政府监管架构,不以金融机构的业态划分监管职责,实际上带有一体式监管体制(由单一政府部门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的某些特点,有些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双峰式”监管模式。澳大利亚负责自律监管的组织,也主要是相关的金融行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2.政府单一部门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其代表国家是日本。2000年,日本改革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了金融厅,由它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交易的监管。日本以金融厅为核心并由央行等机构参与的统一监管机制一直保持至今。这种单一的监管体制,是对政府分行业多部门监管体制的扬弃,能较好契合金融混业经营的格局。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日本也有不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自律组织配合政府或者独立实施着自律监管,如期货与期权行业协会、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所以及负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登记结算的登记结算机构等。目前,国际上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还有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二)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

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制,与总体金融监管体制相一致,属于政府多部门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在政府监管方面,中国银保监会负责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业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期货、期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www.xing528.com)

在自律监管方面,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自律组织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期货交易所。其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它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是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由其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2009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2009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09年版)》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是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标准范本。此外,它所发布的各种指引、守则、规则也是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最为重要的自律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最主要的组织者与交易系统的提供者,不仅提供资金清算与交割服务,还承担着重要的自律监管职能。其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设在北京。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当前,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交易十分活跃而且数额庞大。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为有效监管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交易,防止风险跨国扩散和传播,必须加强国际合作。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就此达成了更加统一和更加强烈的共识,多次召开的世界金融峰会、“二十国集团”峰会、“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及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无不将推动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国际合作作为重要议题。

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合作,根据合作层面的不同,分为多边合作与双边合作。就监管合作的内容而言,主要包括制定监管标准和自律规则、协调监管法律与政策、分享监管信息、联合采取市场干预措施等。目前,在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合作方面,以下国际组织或机构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①国际证监会组织。该组织是证券、期货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合作组织。其成立以来发布的各种原则、建议、报告和统计分析,大都适用于或者涉及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自1990年以来,该组织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发布了多达二十余项各种性质的文件。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合作组织。早在1994年7月,它就发布了《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同年12月,该委员会又发布一份报告,名为《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审慎监管》。此外,从1995年开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联手,持续地致力于改进银行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以提高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透明度。③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该协会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最重要的自律性国际组织。由它发布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则与交易协议范本,在国际上适用最为普遍。这些交易规则与交易协议范本还会随市场的发展与情况的变化被持续地修订或者补充,例如2012年的关于非法与不可抗力条款的协议(ISDA Illegality/Force Majeure Protocol)、2014年的信用衍生交易定义文件协议(ISDA 2014 Credit Derivatives Definitions Protocol)、2016年的关于变动保证金的协议(ISDA 2016 Variation Margin Protocol)、2017年的场外股权衍生产品T+2清算机制协议(The ISDA 2017 OTC Equity Derivatives T+2 Settlement Cycle Protocol)、2018年关于基准补充的协议(The ISDA 2018 Benchmarks Supplement Protocol)以及2020年的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IBOR)后备条款议定书(ISDA 2020 IBOR Fallbacks Protocol)和IBOR后备条款补充文件(IBOR Fallbacks Supplement)等,都是经过不断修订与补充的结果。此外,它还就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发布相关的提示、建议或指导性文件,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防范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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