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净额结算的概念
净额结算产生于场外交易,但同样适用于场内交易。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当事方对他们之间的头寸或者义务进行的合意冲抵(an agreed offsetting)” 。例如,A银行与B银行达成一笔利率互换交易。根据协议,在2009年5月20日,A银行应向B银行支付浮动利息共计750 000美元,B银行应向A银行支付固定利息共计1 000 000美元。A银行与B银行将各自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额进行合意冲抵后,只需B银行向A银行实际支付250 000美元。冲抵后,A银行的支付义务视为履行完毕,B银行的支付义务则转化为仅支付250 000美元即可。
(二)净额结算的类别
有关净额结算比较常见及重要的分类,是按照净额结算成就条件的不同,分为支付型净额结算与终止型净额结算。
支付型净额结算是指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方互负的支付义务在同一天到期的情况下,于该互负的支付义务到期时,交易双方以相同的货币对相互的支付义务进行冲抵,仅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冲抵后的净额。其成就条件是支付义务正常且同时到期。
终止型净额结算是在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所实行的净额结算。其主要特点是:①以发生违约事件或提前终止事件为前提,并且这些事件必须是导致交易提前终止以及导致提前终止日出现或被有效指定的重大影响事件。不过必须注意,发生违约事件会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均被提前终止并进入净额结算,而发生终止事件则仅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项下的受影响交易提前终止并进入净额结算。②提前终止日出现或被有效指定,会导致实际进入净额结算程序;而且,未来的预期收益则应以提前终止日为基准进行净现值折算,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的融资重置成本、套期保值重置成本也构成一项支付项目,不同币种货币表示的支付和应支付的实物应当按照约定的一种币种统一折算金额。③终止型净额结算是针对未到期交易设计的结算方式,但是,在提前终止前如若存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支付项目,亦应纳入终止型净额结算中一并结算,并且所有到期未付的款项均应以提前终止日为基准计算利息,从而统一计算出一个净额。④在终止型净额结算被适用时,如若在提前终止日前存在到期未付项目,则终止型净额结算具有否定支付型净额结算并取而代之的法律效力,亦即在这种情况下,原经支付型净额结算产生的到期未付项目不得再依据支付型净额结算制度被要求支付,而应作为一项支付项目一并纳入终止型净额结算之中,进行支付更新。(www.xing528.com)
(三)净额结算的程序
净额结算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方面:①支付项目的记录与核对。即由净额结算当事人根据交易发生的情况,将未来用于净额结算的支付项目逐笔记入净额结算的结算账户,并按照一定的方式,将账目清单交付对方核对,即对账。净额结算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所记入的支付项目进行核对和提出抗辩;但是,如在约定或习惯所定的期限内,或视情况而定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承认账单的无误与效力。②净额结算条件的设置与成就。即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净额结算发生或成就的条件。对于支付型净额结算,就是设置结算期及结算期的到来;对于终止型净额结算,就是设置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以及因加速到期而提前终止所有的或者相关的未到期金融衍生产品交易。③支付冲抵或称轧差结算。即对所有支付项目进行梳理并完成相互冲抵。经此,一方的原有支付义务宣告解除或视为履行完毕,另一方承担经过净额结算后的一项单一的支付义务。④支付更新与履行。支付更新是指用经过净额结算得出的由一方向另一方负担的单一支付义务替代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之间原有的支付义务。支付的履行即是对更新后的支付义务的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支付更新具有强制性与自动性。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净额结算安排,那么对各项支付项目进行冲抵并以冲抵后的单一支付义务取代原有的支付义务就是必须执行的机制,对此不得违反,除非当事人达成新的结算安排并以此取代原有的净额结算安排。此即支付更新的强制性。支付更新的自动性是指,在交易当事人达成净额结算安排之后,当事人间原有的支付义务并不需要等到特定的支付日及依靠人的计算才能够进行相互的冲抵,而是从应有的原本机制来看,这些支付一旦发生即立即自动相互冲抵并形成一个单向的净额以待在支付日进行支付,当事人对所有的支付项目进行计算冲抵只是在还原一个原本已经存在的单向支付净额而已。根据支付更新的强制性与自动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有关的交易一旦发生,就立即对进入结算账户贷方与借方的资金进行相互冲抵,并自动计算出在同一支付日应当支付的单向净额数值。支付更新的强制性与自动性,使得净额结算可以有效降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支付风险。
可见,净额结算是一种确定支付义务的方法与规则,在该支付义务确定之前,交易过程中所发生并计入净额结算账户的支付项目金额,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支付义务,不能被请求支付,而只是会计学意义上的“借方”或“贷方”款项,是待净额结算制度适用的原始对象数据,这些原始数据只有经过净额结算之后才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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