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衍生产品的概念
金融衍生产品(Financial Derivatives),亦称金融衍生工具、衍生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可简称为衍生产品、衍生工具或衍生品,它是指在基础金融产品之上,将基础金融产品或基础变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数理模型所建构出来的金融产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其定义为“一种工具,该工具价值取决于或者衍生于标的指数、比率(比如利率或者汇率)、证券、商品或其他资产”;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在外观形式上均表现为合约或合约的集合。
金融衍生产品所赖以衍生的基础金融产品,不仅包括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货币、债券、股票、基金单位、票据、存款、贷款、保险凭证等,而且包括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作为金融衍生产品衍生基础的变量则包括利率、汇率、各类价格指数、信用、收益甚至天气(温度)指数等。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套期保值、财务管理以及套利投机等重要功能。所谓套期保值功能,是指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可以回避价格风险,从而使商品或资产的价值不受价格波动的负面影响,远期、期货、期权等均是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所谓财务管理功能,是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本身即为投融资管理手段,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管理风险与收益,金融互换就是典型的财务管理工具;所谓套利投机,是指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可能获得价差收益,几乎所有的金融衍生产品均可用于套利投机。金融衍生产品的套期保值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也可以被归纳为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功能是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也是金融衍生产品存在与发展的最主要价值。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别
根据交易方法与交易特点的不同,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分成四大类,即远期、期货、期权与互换。
1.远期(Forward),又可称远期合约,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由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标的商品的金融产品。一般认为远期是最初始状态的金融衍生产品。例如在我国上市交易的标准债券远期合约、天然薄荷脑中远期合约、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合约等,均属于远期。
2.期货(Futures),亦可称期货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实物商品、金融产品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一般由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如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在特定的交易市场统一集中交易。例如,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交易品种,有原油期货合约、阴极铜期货标准合约、铝期货标准合约、黄金期货标准合约、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等;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同等。
3.期权(Option),又称为选择权,是指买方在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金后即可获得一种选择权的特定金融衍生产品。期权买方的选择权一般是有权选择是否要求期权卖方履行特定的交易义务;一旦买方行使选择权,期权的卖方就必须依事前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交易义务。可见,期权是就特定交易义务履行与否的选择权进行买卖的金融衍生产品。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Call Option)与看跌期权(Put Option)两大基本类别,例如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认股权证与认沽权证即分别是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目前我国上市交易的期权品种日渐增多,例如有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铜期权合约、天然橡胶期权合约等等。
4.互换(Swap),又称金融互换或掉期,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互相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或支付(例如本金、利息、价格差等)的特定金融产品。互换是改变风险的重要方法,是管理资产与负债的特定工具。按照产生互换现金流标的资产的不同,互换可以分为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商品互换、信用互换、股票互换等类别,例如我国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就分别属于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和信用互换。(www.xing528.com)
除以上分类外,金融衍生产品还可以按其他标准进行分类。按基础金融产品的不同,可划分为股权式衍生产品、货币衍生产品、利率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商品衍生产品等;按风险与收益特性的不同,可划分为风险收益对称型衍生产品与风险收益不对称型衍生产品;按交易地点的不同,可划分为场外交易衍生产品与场内交易衍生产品。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
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金融学界有多种概括。综合其金融特性和法律特性,我们将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1.契约性。金融衍生产品在外观上均表现为一定形式的合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主要指这种合约的买卖。另外,金融衍生产品在构成上还经常表现为多份合约的组合,即由多份合约按照特定的联结关系构成一项金融衍生产品。
2.整体性。所有金融衍生产品都离不开基础资产、时间、合约等基本构成元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不但具有多样性的基础资产、多样性的时间以及多份合约的组成结构,而且可能将特定的主体(如特殊目的公司)、特定的信用指数与信用等级等其他要素也纳入其中;这些构成部分若未纳入该项金融衍生产品,一般均具有独立性并可单独理解,而一旦纳入金融衍生产品,无论在收益关系、价值决定关系还是法律性质上,则会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独立性,从而共同构成一项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及应予统一理解的金融衍生产品。
3.预期性。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衍生产品是在当下对基础资产或基础变量未来的某种可能性所进行的交易,也就是说,金融衍生产品所交易的是交易双方各自对基础资产或变量的预测利益。
4.再衍生性。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将其他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自身的基础资产或基础变量进行再衍生。理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再衍生可以经过无穷层级。然而,金融衍生产品所衍生的层级越多,其收益可预期性的维持以及整体性法律性质的维持将会越难,风险性也就越大。
5.杠杆性。金融衍生产品通常只要求很少的或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依靠担保信用例如保证金,即可进行交易,但却能撬动大额或巨额的资金交易,并且通常采用净额结算或对冲的方式进行交割结算,故具有十分明显的杠杆性特点。杠杆性的大小同风险性的高低密切相关,正是由于高杠杆性特点的存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性很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监管与规制,泛滥失当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将可能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例如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泛滥的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就是造成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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