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涉及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服务提供商等主体。各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合同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无论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如何创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始终是互联网保险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互联网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因此,二者之间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www.xing528.com)
3.投保人、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依托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并不直接参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只是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促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因此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实践中,虽然大多数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向投保人收取佣金,但并不影响投保人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之间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4.投保人、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与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可见,互联网保险必须借助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完成保险费的转账结算。因此,投保人、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与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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