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是目前我国规范P2P网络借贷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P2P网络借贷监管责任的分配
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责任,《暂行办法》作了如下分配: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P2P网贷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P2P平台的机构监管;③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平台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④公安部牵头负责对P2P平台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及其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对网络借贷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二)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规则
《暂行办法》全面规定了P2P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义务和行为规则。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网络借贷的特殊主体,是保持P2P网络借贷市场秩序的关键因素,以下仅罗列《暂行办法》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核心内容:(www.xing528.com)
1.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2.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②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③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④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⑤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⑥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⑦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⑨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3.禁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的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②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③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④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⑤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⑥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⑦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⑧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⑨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⑩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⑪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⑫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⑬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4.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平台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此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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