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此外,有学者认为,供应链金融、互联网货币等也可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无疑,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淘汰一些旧的业态,产生一些新的业态。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的运作原理可以表述为: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互联网访问渠道,客户通过注册并向互联网支付账户转入资金后,可以向其他持有同样账户的个人或企业转移资金。互联网支付可进一步细分为网络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
(二)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具体指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订立电子借贷合同,对借贷资金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因素进行匹配,从而实现借贷双方需求的新型小额借贷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中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实际上是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互联网化。
(三)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公开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的互联网平台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将资金投入初创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相应股权,并分享其未来盈利。
(四)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互联网保险实现了网上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保险业务流程,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
(五)互联网基金销售(www.xing528.com)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指基金公司以互联网平台为渠道销售基金产品,具体包括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是传统基金销售模式采用网络技术的创新成果,具体包括基金公司自建网络平台销售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销售两种类型。
(六)互联网信托
互联网信托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并结合信托法律工具,实现信托财产转移与信托财产管理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信托依托互联网技术创新成果,推动了信托产品创新与经营模式变革。从互联网技术对信托业影响的角度对互联网信托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信托业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的信托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的信托金融业务按照产品和商业模式的不同,又分为收益权转让模式、信托小额贷款模式、金融资产增信模式和消费信托模式等。
(七)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具有相关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大数据征信的基础上,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提供以消费商品或服务(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的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
(八)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旨在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以解决供应链节点资金供给的金融资源整合模式。供应链金融具有通过整合资金、信息、物流等资源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为各方创造价值、降低风险的作用。从供应链金融市场来看,供应链金融属于短期货币市场,货币供求双方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中的上下游工商企业。
(九)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指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出现的不通过银行机构发行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具有购买力的虚拟兑换工具。互联网货币也被称为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从流通形式看,互联网货币主要分为三种类型:①封闭型互联网货币,只用于某封闭系统内部,如某款网络游戏中通过完成任务所获得的游戏币;②单向型互联网货币,可使用现实货币单向兑换得到,但不能兑换为现实货币,主要用于购买互联网服务商的虚拟服务,如腾讯Q币;③双向型互联网货币,可以同现实货币进行双向兑换,并可购买虚拟服务与实体商品,典型代表为比特币、以太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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