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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以上第①、②项业务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优化方案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虽然不能作为保险人直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但它们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对于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正常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1.市场准入。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②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④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符合有关规定;⑤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⑥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⑧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②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③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④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⑤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⑥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规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①代理销售保险产品;②代理收取保险费;③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以上第①、②项业务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③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⑤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⑥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⑧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⑨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二)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不仅包括直接保险经纪,还包括再保险经纪,即保险经纪人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只能是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以下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简要介绍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内容。

1.设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成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②注册资本: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④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⑤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⑥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⑦有符合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⑧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⑨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⑩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具备专业能力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②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④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3.经营范围。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①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②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③再保险经纪业务;④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⑤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4.财务制度。保险经纪人应当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只能存入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5.执业管理。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③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⑤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⑥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⑧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⑨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6.市场退出。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许可。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③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依法设立,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机构。我国《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上述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2018年2月颁布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保险公估人的经营条件、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www.xing528.com)

■思考题

1.我国《保险法》是怎样定义保险的?应当如何认识保险的本质?

2.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其具体表现是什么?

4.什么是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有哪些规定?

5.什么是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二者有何联系与区别?

6.什么是物上代位权?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二者有何不同?

7.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8.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9.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0.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哪些管理规定?

11.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12.何为再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有何强制性规定?

13.简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推荐书目

1.马宁主编: 《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温世扬主编: 《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范健、王建文、张莉莉: 《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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