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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费、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组织。由于保险人的责任重大,所以各国法律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均有规定。保险人在同意承保以后,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作为履行义务的依据。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亦有密切的关联。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有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①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②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费、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组织。由于保险人的责任重大,所以各国法律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均有规定。只有依法定条件和组织形式成立的保险人才是合法的。在我国,保险人的形式限于公司,故一般直接称为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其进行的保险活动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或人身投保,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投保,被保险人就不是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时应注意的是,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其身份为投保人;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或给付保险金时,其身份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其生命或身体被作为保险标的的人。②受益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所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人虽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既然以分担损失为其社会机制,只有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参加,才能达到分散危险的目的;况且,保险合同远较一般合同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需要其他主体辅助为一定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它们被称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保险合同,须经过投保(要约)和承保(承诺)两个阶段。

1.投保。也称为“要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表现为投保人据实填写投保单,并将该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由于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文件,因此,投保人在填单时,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而作出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在同意承保以后,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作为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1.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①投保单。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实务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刷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逐条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②暂保单。也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作为临时性的证明文件,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的种类等重要事项。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③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载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在特殊的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如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可以作为权利证券进行质押;④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形式简单,一般不印刷保险条款,以同一险种的正式保单为准。

2.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合同应有下列基本条款:①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金额;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我国《海商法》第217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也作了规定。特约条款,是基本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其他事项协商确定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www.xing528.com)

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尽管保险合同种类较多,不同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讲都包括以下几项:①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实务中,投保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的,称为“趸交”;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称为“期交”。如果投保人不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减少保险金额或解除合同。②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投保人的告知也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③出险通知与施救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险人及时展开调查、收集证据、确定责任及准备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另一方面也便于保险人在出险后迅速采取措施,抢救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财产,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不仅负有出险通知义务,而且负有施救义务。我国《保险法》与《海商法》对出险通知与施救义务均有所规定。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①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基本要求。保险人应就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②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虽不是保险合同本身,却是保险合同的证明。若发生纠纷,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此时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则将导致认定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保险法》与《海商法》均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③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或者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失,是保险人最主要的义务,也是保险目的之所在。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有明确的责任界限,即损失必须源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五)索赔与理赔

1.索赔。索赔又称提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的程序一般较为复杂,具体包括:①出险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②合理施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③提供索赔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有关保险标的的原始凭证、出险调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被保险人的证明材料、施救费用的原始单据等。④领取保险金。⑤开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借此取得代位求偿权,以便向第三人索赔。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理赔。理赔是指保险人在其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及其所致损失进行调查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理赔的程序一般包括:①立案检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编号立案,予以登记,并核查保险单证及进行现场查勘。②责任审核。保险人根据现场查勘的各项记录及理赔单证,审核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危险所引起,是否属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已毁损的财产是否属所承保的财产等。③核算损失。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⑤损失物资处理。⑥接受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23、24、25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依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保险合同变更仅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化。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当事人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在我国,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由投保人行使,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则受到严格限制。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仅在以下情形有权解除合同:①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④自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未按约支付保险费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⑤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⑥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因保险标的转让而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⑦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⑧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了部分损失并且保险人已就此进行了赔偿。

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再承担义务。保险合同的终止事由主要有:①保险期限届满;②保险人完全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合同;④因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灭失或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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