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历史源远流长。据考证,最早的保险法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法例。14世纪以后,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等,先后制定海上保险法,拉开了现代保险法的序幕。至18世纪中叶,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保险条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一些国家的海商法和保险契约法中开始出现了有关人身保险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保险立法上各有特色,而在大陆法系内部,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之间亦有所不同。
保险于清朝后期传入中国,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民族保险业才开始兴起,此前则一直为外国殖民者所把持。清政府和北洋政府都曾有过关于保险的立法活动,到国民政府时期则有了比较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1929年12月30日公布的《保险法》、1935年5月10日公布的《简易人寿保险法》、1935年7月5日公布的《保险业法》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保险领域实行了没收官僚资本、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特权、改造民族资本保险企业的政策。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宣告了人民自己的保险事业的诞生。其后,政务院和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如1951年2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1953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财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通知》,1957年4月6日财政部发布《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在1958年至1978年期间,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除涉外业务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保险事业获得新生。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将保险合同作为十种经济合同之一进行了规范。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在总结我国保险工作经验、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了细化。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又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管理,维护投保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发展。(www.xing528.com)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系统性保险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保险法治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期。步入21世纪后,第九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2年10月28日、2009年2月28日、2014年8月31日和2015年4月24日先后4次修订《保险法》,以适应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其中2009年的系统性修订,对原法做了较大改动,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
为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从2009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国务院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颁布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现中国银保监会)更是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就保险机构的设立、运营及其监管作了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