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保险可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主要的分类有: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具体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存、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作为保险事故,具体可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www.xing528.com)
根据保险的设立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强令当事人必须办理的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也有承保的义务。自愿保险,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的保险。投保人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也有权决定是否承保。自愿保险是市场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在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自己直接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避免无力独自承担巨额赔付责任的有效手段。原保险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但原保险与再保险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原保险人也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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