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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优化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我国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中国证监会审批,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暂行办法》也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①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③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④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⑤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确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定。

1.募集的主体。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2.签订基金合同的义务。根据《暂行办法》第20条的规定,募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此外,基金业协会针对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分别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为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②基金的运作方式;③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⑥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⑧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⑨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⑩基金财产清算方式;⑪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93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还应载明: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3.对募集机构的行为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行为规则:①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③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④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⑤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⑥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⑦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⑧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www.xing528.com)

4.募集的程序。私募基金募集应当遵守下列程序:①特定对象确定;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③基金风险揭示;④合格投资者确认;⑤投资冷静期;⑥回访确认。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①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③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④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5.有关募集的其他规定。①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②不得承诺保本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③风险识别和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以上评估、确认等措施。④风险评级。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⑤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

与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相比,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更广。《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应当履行必要的义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④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⑤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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