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狭义的基金监管专指政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在我国,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督管理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行业自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是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一种自律管理模式。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8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政府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是国家有关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和终止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②办理基金备案;③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⑥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②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③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④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⑤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⑦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www.xing528.com)
为了规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行为,法律要求: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在证券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其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5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行为主体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应当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行政责任。对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9条至第135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详尽的行政责任。该法第136条至第144条则对基金销售机构、支付机构、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详尽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他行为主体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包括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非法经营、违法披露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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