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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产品种类日渐丰富,对其进行严格管制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为此,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上,我国实行注册制,监管机构不作实质审核,只进行形式合规审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0条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此处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注册的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报告;②基金合同草案;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④招募说明书草案;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③基金的运作方式;④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⑤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⑧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⑪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⑭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⑮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⑯争议解决方式;⑰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开募集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③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④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⑤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⑧风险警示内容;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3.基金注册的审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

1.基金的发售条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需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①基金募集申请已经注册;②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发售基金份额;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此等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3.基金的备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是指基金募集完成之后,在市场上进行上市或转让、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交易活动。

1.公开募集基金的上市。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2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2.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是指基金投资人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成立后,按照基金份额的最新单位资产净值加上少量手续费购买基金的交易行为。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投资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当日净资产扣除一定费用之后收回资金的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②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③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此外,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足额获得赎回款项,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和交易

1.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依《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投资: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依《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②基金募集情况;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临时报告;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3.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发布、2020年3月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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