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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基金当事人,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基金财产。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一)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着重对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至于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只是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该法。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就是信托:①基金合同即是信托契约;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即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基金财产,并取得相应报酬。③基金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的财产,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也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其他基金项目下受托管理、托管的财产。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基金当事人,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指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记名制下,他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注明持有基金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人;在不记名制下,他是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单位的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类。基金的投资活动和风险管理活动都应当基于投资者的利益进行。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居于关键地位。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能否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直接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平和职业操守。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1)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④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为了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审慎管理职责,遏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3条引入了无限责任投资者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制度,即允许和鼓励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指示实际运用基金财产的机构,主要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职责。在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的规定,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

1.基金财产的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因此,基金财产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或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财产;二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运用基金财产买入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因卖出股票、债券等证券获得的价金,基金财产获得的存款利息,基金财产毁损灭失获得的赔偿金等。

2.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⑦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为了保障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直接占用、使用、处分基金财产,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可概括为:①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②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规定费用的义务;③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或无限责任的义务;④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职责。

(1)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①自主管理基金财产的权利,基金合同一旦生效,基金财产便由基金管理人独立运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则上无权介入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②收取基金管理费用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报酬。③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章第19至22条规定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职责。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①获取报酬的权利。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要求支付保管基金资产的报酬。②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有权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建立在基金合同的基础之上。基金合同是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设立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时,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依法予以变更,包括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其中,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要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必须符合基金运营业绩良好、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等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①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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