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证券监管机构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鉴于前面对行业自律组织已有涉及,这里仅介绍政府监管机构。
我国《证券法》第7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此处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阶段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是:①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②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③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④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⑤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⑥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⑦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⑧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⑨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www.xing528.com)
为了保证中国证监会有效履行职责,《证券法》为其赋予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的权力:①现场检查权。即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②现场调查取证权。即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③询问权。即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④资料查询、复制、封存权。即查询、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查询、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议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封存、扣押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⑤账户查询权。即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冻结或者查封。⑥限制证券买卖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证券法》对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也提出了要求。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其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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