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要求,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将我国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且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基本制度,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1613年成立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目前世界上规模和影响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是创建于1792年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1月与1991年7月。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①特许制,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必须经政府主管机关特许;②承认制,即对已经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其存在;③注册制,即设立证券交易所须向所在地政府主管机关注册登记。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在其名称中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www.xing528.com)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有两种组织形式:①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它是由投资者投资入股建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其对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并且须向国库缴纳营业保证金。证券公司与交易所是合同关系。交易所以证券上市费和交易手续费为主要收入来源。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它一般是由会员券商出资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交易所的费用由各会员分担,证券交易的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负责,交易所对此不负担保责任。
以前,国际上的证券交易所以会员制居多。但近些年来,出于增强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健全治理结构的考虑,许多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组为公司制。我国的两家证券交易所目前都采用会员制,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进行。
(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最主要的组织者与自律管理者,但就具体的职责范围而言,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公司制与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实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依法审核证券的上市申请,决定证券的终止上市;监督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需要,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交易;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检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可见,证券交易所不仅是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提供者,而且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实时监控者和一线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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