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于1996年。此前,国家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公布的法定利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目标的确立和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被顺理成章地提到改革的议事日程,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4日《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提出: “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差;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0月14日《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强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稳步推进”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针。二十余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以下分利率种类列举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致轨迹:
(一)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
(二)票据贴现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从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了票据贴现利率管制。
(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市场化(www.xing528.com)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可进一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执行中央银行法定利率改为允许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并且不断放宽允许浮动的幅度;第二阶段是从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贷款利率,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第三阶段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于2013年9月26日成立,金融机构确定贷款利率的参考标准由央行基准利率过渡到通过“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形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其要点如下: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③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今后定期评估调整。④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⑤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⑥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监督管理,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督促各银行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
(四)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是尝试大额长期存款利率的市场化。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被允许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第二步是从2004年10月29日起,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第三步是自2012年6月8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其后逐步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直至基准利率的1.5倍。最后一步是先于2015年8月26日起放开金融机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浮动上限,后于同年10月24日起放开金融机构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利率上限,进而实现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的全面放开。
(五)外币利率管理的市场化
第一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即: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其后,于2003年7月将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币种,由7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种。第二步,先于2003年7月放开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后于2003年11月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第三步,于2004年11月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于2005年5月20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1年期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上限。第四步亦即最后一步,从2015年5月11日起,放开金融机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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