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信贷”“汽车金融”等字样。目前,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银监会2008年1月发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17年10月修订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规定的程序。关于出资人,《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即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否则应当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此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还分别具体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的限制条件,其中包括出资人必须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下列规定:①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②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并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④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⑤(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与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思考题
1.什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有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2.简述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3.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三条路径是什么?(www.xing528.com)
4.简述信托的概念及其要点。
5.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6.简述金融租赁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推荐书目
2.高凌云: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王淑敏、齐佩金主编: 《金融信托与租赁》,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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