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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命名规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规定的程序。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命名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废止);2010年3月1日,我国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正式开业;2013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重新制定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规定的程序。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规定了具体的限制条件。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www.xing528.com)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下列规定:①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②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要求;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④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⑤(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⑥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⑦接受中国银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⑧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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