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近年出现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政府努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体系的产物。
(一)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规范贷款公司的组织和经营,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8月发布了《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设立贷款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包括其投资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规定的程序。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
经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以及经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其营运资金以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为限,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在贷款业务中遵循为“三农”服务的原则和“小额、分散”的原则。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组织、经营、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如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则须遵守中国银监会2009年6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www.xing528.com)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规定的程序。但其审批机关与贷款公司不同,不是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而是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贷服务,应当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遵循服务“三农”的宗旨和“小额、分散”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有权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有权在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从事市场化经营。
在国际上,特别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低收入阶层融资困难的重要组织形式,已经历数十年的发育。而在我国,它还处于试点阶段,自然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只贷不存”、捐赠文化的不发达以及外部融资的严格受限,令大量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为继。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仍在简单复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既未引入国际通行的小额贷款先进做法,亦缺乏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上的必要创新;至于管理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则在小额贷款公司中普遍存在。
2020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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