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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经纪公司是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货币经纪公司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货币经纪公司: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是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货币经纪业,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的交易效率。目前,我国有关货币经纪公司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银监会先后于2005年8月、2007年8月发布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包括要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而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投资人、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外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中方投资人,亦应分别具备规定的条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需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中国银保监会在批准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外汇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的竞争和发展状况,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征询意见;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擅自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变相从事货币经纪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或变相使用“货币经纪”字样。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查批准,可以在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货币经纪公司承担;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①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②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③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④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⑤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www.xing528.com)

货币经纪公司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如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外汇交易等经纪业务活动,则应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和检查;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06年7月下发《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如其业务涉及外汇管理事项,还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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