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所谓成员单位则包括: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财务公司有两个突出特点:①集团性。它由企业集团投资设立,本身是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限于对本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②业务多样性。虽然我国目前总体上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但财务公司依法可以经营的业务却相对全面,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跨业经营。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虽然在官方文件中也被简称为“财务公司”,但它与国际上通称的财务公司迥然不同,后者以经营批发性存款业务为其特色。
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通过、2006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2004年7月发布、2006年12月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批准,且拟设的财务公司和企业集团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此所谓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即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www.xing528.com)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财务公司如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则只需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但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能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经批准,财务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基本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符合《管理办法》所定特殊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从事下列高风险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其开始经营活动,须遵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内部控制、信息报告等各项要求。1994年8月成立的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是财务公司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