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由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和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其监督管理,适用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下简要介绍《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①融资租赁业务;②租赁业务;③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④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⑤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①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②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③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④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⑤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
1.租赁物限制、购置及所有权管理。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2.公司治理结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风险资产总额(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4.关联交易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暂行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www.xing528.com)
5.定价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6.转租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1.监管体制。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暂行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暂行办法》并未规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及其设立、变更业务范围的审批权限,想必是留待省级人民政府在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规范。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违法违规情形等,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类实施分类监管:①正常经营类。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正常经营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②非正常经营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③违法违规经营类。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暂行办法》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提出了相应要求:①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②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规定的措施,但应遵守规定的程序。③监管谈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④重大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⑤违法行为信息库。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为了保证监管有效,《暂行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提供和报告义务。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3.行业自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4.法律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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