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主营融资租赁业务,信托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则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虽然未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信托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但融资租赁理当是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可用的重要方式;而中国银监会2004年7月发布、2006年12月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2月通过、2006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2014年3月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7月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要介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有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报请中国银保监会审查批准,并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据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但是,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其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与监督管理
1.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以及职责明确、相互独立、有效制衡、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www.xing528.com)
2.监管指标。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对上述指标作适当调整。
3. 资产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4. 信息编制、披露和审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并由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5. 关联交易规则。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此处所谓重大关联交易,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6.售后回租业务规则。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并且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在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对依法必须进行产权转让登记的进行相应登记。
7.问题处置和市场退出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此外,中国银保监会有权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处罚。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但有三点需要注意:①金融租赁公司解散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②金融租赁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③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向法院提出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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