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次是金融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制定,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制定,2004年、2005年、2013年、2014年、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制定,2012年、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制定,2006年修订)。金融法律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组成部分。
第二层次是金融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如《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制定,2011年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制定,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制定,1997年、2008年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制定,2011年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制定,2014年、2018年修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制定,2013年、2016年、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制定,2014年两次修订,2019年修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制定,2012年两次修订,2016年修订,2019年修正)、《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制定,2012年、2013年、2016年、2017年修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制定,2016年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制定,2014年修订)、《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制定,2016年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等。金融行政法规根据金融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不得与金融法律相抵触。(www.xing528.com)
第三层次是金融规章,是指由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原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金融规章的数量非常庞大。
在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规章之外,自律性规范在金融监管中也起着重要作用。自律性规范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金融性行业协会以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用以对其会员进行约束的、带有自治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