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供应对于国民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作为货币供应的枢纽,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当追求怎样的最终目的,立法应当适当地予以界定。然而,各国中央银行法关于本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或采用多重目标制,或采用双重目标制,或采用单一目标制。多重目标制包含了货币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多个目标;双重目标制要求中央银行同时兼顾货币稳定和经济增长两个方面;单一目标制则突出货币的稳定。
目前看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者改行单一目标制,即以货币稳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其理由是:货币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虽然都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要件和表现,但在许多情形下它们的实现并不具有同步性和同向性,反而相互冲突;从中央银行的特殊使命和特有职能来看,它应当追求的核心目标和最能胜任的工作就是保持货币稳定,如果硬性要求中央银行兼顾两个以上的目标,货币的稳定就有可能受到来自其他目标的冲击。我们认为,对单一目标制中的“单一”应当作正确的理解。它实际上是强调货币稳定的绝对优先地位和不可侵犯性,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可以不顾及货币稳定以外的其他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分析,单一目标制显然是脱离实际的,它不过是立法者为了确保货币稳定而采取的一种次优选择。(www.xing528.com)
考察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立法,关于单一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简单表述为“保持货币稳定”或“保持物价稳定”。《阿根廷中央银行法》《捷克国家银行法》《拉脱维亚银行法》《新西兰储备银行法》《肯尼亚中央银行法》《罗马尼亚国家银行法》《秘鲁中央储备银行法》《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法》《乌克兰国家银行法》《阿尔巴尼亚银行法》等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是《菲律宾中央银行法》《南非储备银行法》等采取的方式。《南非储备银行法》第3条规定: “南非储备银行的基本目标应是维护共和国货币的价值,以此促进共和国经济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也是采取这种表述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种表述不是将货币稳定与经济增长并列,而是将货币稳定表述为经济增长的前提和条件,将保持货币稳定界定为中央银行促进经济增长的必要手段,因而它仍然是单一目标,而非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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