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银行的体制
目前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1.单一中央银行制。即国家设立中央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其中又可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和二元中央银行制。一元中央银行制是全国只设立独家中央银行,其下设立众多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这种体制主要为单一制国家采用,具有权力集中、政令通畅等优点,目前80%以上国家的中央银行属于这种体制。二元中央银行制则是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其中中央级机构为中央银行体系的最高管理机关,地方级机构则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责和权限。这种体制为部分联邦制国家采用,美国和德国是采用二元中央银行制的典型代表。
2.复合中央银行制。即国家未单独设立中央银行,由一家国有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根据在该银行之外是否设立其他专业银行或商业性金融机构,这种体制又可以细分为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和一体式中央银行制。这种体制是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产物,表现出国家对信用的高度垄断,现在采用的国家日益减少,苏联以及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都曾采用这种体制。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总是与一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是指货币联盟内的所有主权国家共同建立一家中央银行,统一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采用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的,主要是一些疆域相邻、文化与民俗相近、国力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它们往往在贸易上与某一发达国家有密切关系,希望其货币与该发达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平价,以促进经济发展,防止通货膨胀,简化组织机构。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统一货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监管各加盟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加盟国提供金融服务。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主要有西非货币联盟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中非货币联盟的中非国家中央银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4.准中央银行制。指未设立职能全面的专业化中央银行,而是由若干政府机构或商业银行分别履行有限的中央银行职能。这种体制目前只有新加坡、利比里亚等少数国家采用。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如前所述,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但这并非指其资本为国家所有。事实上,许多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都含有非国有成分。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大体有以下六种类型:(www.xing528.com)
1.纯国家资本。即中央银行的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新建的中央银行,特别是二战后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多属此类。一些历史悠久的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等,原为私人股份银行,后由国家收买私人股份,实行国有化改造,也成为纯国家资本的中央银行。
2.国家与私人资本合营。即中央银行的资本,部分由国家提供,部分由私人股东提供。通常,国家资本占中央银行资本的50%以上,如日本银行。
3.集体资本。即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提供。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中,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储备区的会员银行提供,亦即由储备区的会员银行集体所有。
4.纯私人资本。即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为私人股东持有,而由法律授权其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如意大利银行。
5.多国资本。即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的资本非一国所独有,而是由各成员方共有。
6.无资本金。即中央银行建立时根本就没有资本,中央银行立法没有关于资本金的规定,或者规定建立中央银行无需固定资本金,如韩国银行。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其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均不受影响。即使是纯私人资本的中央银行,也同样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其负责人由国家任命,业务活动受国家的指导、监督和控制,其股东除按规定取得股息外,不享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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