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有两种归纳方法。一种是在传统归纳方法的基础上,将中央银行的职能归纳为五个方面: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另一种归纳方法是将中央银行的职能归纳为调控、管理、服务三大职能。以下按照第一种归纳方法简要介绍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唯一的通货发行机构。中央银行垄断通货发行权,有利于稳定币值,建立良好的通货发行与流通秩序,保证通货的投入量与商品流转的需求相适应。世界各国几乎都以立法明确授予中央银行发行通货的垄断权,只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由中央银行发行钞票,由财政部发行铸币。
(二)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被称为政府的银行,并非指它由政府投资设立,而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即使是资本部分甚至全部为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也仍然是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的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①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②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③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④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⑤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⑥担任政府的金融事务顾问。
(三)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由此,不仅使金融机构的兑付能力有所保证,而且使中央银行能够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此外,存款准备金还是中央银行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②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当金融机构出现临时资金头寸短缺或遭遇流动性困难时,中央银行为了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可以结合货币政策的考虑,通过再贴现和再贷款提供短期融资。③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各金融机构可通过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办理划拨清算,以结清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www.xing528.com)
(四)金融调控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并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五)金融监管的银行
在一些国家,中央银行单独或者与其他政府机构一道,履行日常性的金融微观审慎监管职能。它通过依法制定金融业务规章,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检查和稽核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来保证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高效、有序运行。
在国际层面,关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其一,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一些国家剥离了中央银行日常性的金融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避免监管职能对货币职能的冲击,使之能够更加专注、更好地履行货币职能。其二,国际社会在反思2007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开始注重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而中央银行是各国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唯一或主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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