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能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对其内在心理提出要求。但是,法律的作用对象归根结底是活生生的、有思想的人,他们必然对法律作出相应的反应,有些反应是正向的,与立法目的相兼容;有些反应则是负向的,与立法目的相背离。因此,立法者必须关注立法对作用对象动机的可能影响,极力激励有益的动机,遏制不良动机;否则,立法将难以实现其初衷,甚至出现南辕北辙的局面。
立法产生负向激励的典型表现是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则,任何追求收益的行为都必须承受相当的损失风险;但是,如果制度安排或合同安排使行为人不用承受或者不用全部承受相关的损失风险,他便会产生无限追求自身收益的动机。这就是道德风险。所以在经济学上,道德风险被表述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因确信不必承担自己行为的全部或部分不良后果而承受更大风险的倾向”。在很多情况下,对道德风险不能进行道德判断,它实际上是理性的人对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或合同安排的理性反应。
道德风险问题在金融领域非常突出。比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为有了保险保障而怠于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存款人因为有了存款保险而一味关注利率高低,不去选择优质银行,也不对存款银行进行必要的审慎监督;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大型金融机构,因为对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和政府利用公共资金进行的紧急援救抱有预期,可能疏于对风险的管理,甚至为了高额收益而不惜承受更大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获利时股东为最大受益者,亏损时却是债权人为最大受害者,股东便可能鼓动金融机构采取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战略。抓住了道德风险问题的实质,我们就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保险法的某些内容,就会明白为什么存款保险只能采取限额保险,甚至要实行共保制,就可以洞悉一些国家放弃“太大不宜倒”政策的真实背景,也就可以对加强金融机构资本管理的重要性有更为全面的把握。(www.xing528.com)
近40年,世界处于金融危机的高发期。在探究成因的过程中,众多分析家注意到了市场参与者的不良动机因素。如何强化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确实是制度设计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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