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不同金融立法对立法宗旨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和侧重,但归纳起来,金融法的目标无非是维护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利益。要维护金融安全,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必须健全,市场约束必须足够充分,政府的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必须切实有效;要提升金融效率,必须适当加大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度,规范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则关键在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公正并且易于获得的权利救济。
金融法三大目标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统一又对立。就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关系而言,一方面,安全的金融体系为金融效率的提升创造了条件,金融效率的提升则有助于增强单个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抵御风险能力;另一方面,用以维护金融安全的诸多法律限制和监管措施,如市场准入控制、利率管理、业务范围管理等,不可避免会抑制或扭曲竞争,而为追求金融效率不适当、不适时地放松监管,则可能使金融市场严重失控,陷入危机和混乱。就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系而言,一方面,金融安全本身即从根本上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利益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只有在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才会对金融体系抱有信心;另一方面,用以维护金融安全的诸多措施,于抑制或扭曲竞争的同时,势必会减少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令金融消费者难以从更低价格、更优质量、更多选择中得到实惠,而倘若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过度,不仅于金融安全无益,反而会助长其道德风险倾向,使金融安全受到威胁。就金融效率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系而言,一方面,金融竞争能显著增进金融消费者的福利,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亦有激励竞争和规范竞争之功效;另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迫使金融机构回避甚至拒绝为低收入阶层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从而降低金融体系的普惠性,加剧社会的贫困与分化,而对金融消费者的过度保护,则有可能束缚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www.xing528.com)
在特定背景下,一国可以甚至应当在金融法三大目标中有所偏重,但总体来讲,对它们不能取舍,只能统筹兼顾。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有所偏重正是对目标的一度失衡进行矫正。在这方面,我们很容易受“钟摆式”思维惯性的左右,一旦爆发危机即不惜代价强化监管,监管致金融体系活力尽失之后再推行自由化,步入另一个极端,如此反复。可以说,自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来,世界各国的金融法和金融监管政策就是循着这样的轨迹在发生变化。假如在强调监管的同时对竞争和效率多一些顾及,在自由化进程中仍坚持必要的监管甚至强化某些方面的监管,金融体系的运行无疑就会健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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