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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渊源及其法规层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国务院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是金融法的重要渊源。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金融法规。

金融法的渊源及其法规层级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对金融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金融法渊源的,并不以上述的专门法律为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当然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是金融法的重要渊源。如《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同样,除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行政法规外,其他行政法规中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金融监管机构(原来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现在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金融规章。其主要功能是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目前在我国,金融方面的部门规章数量十分庞大。(www.xing528.com)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金融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仅在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有效。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相对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金融问题的司法解释较多;其中,大部分是以批复或者通知的形式解释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有一些是对某类金融案件的审理进行系统性解释和规定,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金融有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构成我国金融法的重要渊源。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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