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体系内围绕资金融通、由相关要素有机构成的子系统。关于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国内外经济学者多认为仅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三部分。然而,任何金融体系都只能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运行,相对完备的制度是一切金融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石。金融工具的形式、内容及其流转,金融机构的设立、营运与监控,金融市场的组织、管理与交易等,须臾离不开金融制度的规范与制约。事实证明,任何发达的金融体系,都必定内含一整套完善的金融制度。因此,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除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外,还必须包括金融制度。
(一)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通常指依一定格式作成、用以证明或创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存折(存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对金融商品多元化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效规避风险,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有意识地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在传统金融工具之外或者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创造了众多的新型金融工具。所谓“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货币互换合约、利率互换合约、信用衍生工具等,即是金融工具创新的产物。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共性:
1.偿还性。即凭借金融工具筹资的一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向购买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对方或其受让人偿还融资。不过,部分投资性金融工具在这一点上有它的特性,如股票的投资者除在发行公司终止时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外,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从发行公司收回投资,而只能将所持股票转让变现。有人据此认为股票这种投资性金融工具不具有偿还性。
2.收益性。金融工具可能给持有人带来定期或不定期的收益,包括约定的各种利息,如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也包括持有人以高于买进价格转让金融工具所得差价。作为特例,有些金融工具,如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政策性银行发放无息贷款而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则不具有收益性。
3.可转让性。绝大多数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依法转让。但是,各类金融工具的转让能力因各自特性、相关市场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同,彼此有很大差异。一般而论,证券以及证券化的金融工具,比非证券化的金融工具转让能力强;有集中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比无集中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转让能力强;资信好的筹资者发行的金融工具比资信差的筹资者发行的金融工具转让能力强。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有些金融工具可以自由转让,有些限制转让,有些则禁止转让。
4.风险性。在金融交易中,购买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一方可能因种种原因遭受损失。一方面,筹资者可能于金融工具到期时不愿或无力履行偿付义务,此为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金融工具可能因市场变化出现价格的下跌,此为市场风险。
按照金融交易的期限,金融工具可分为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前者一般指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短期政府债券、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等,它们期限短,风险小,流动性强;后者则是偿还期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中长期政府债券等,由于期限长,这类金融工具除政府债券外一般风险较大,流动性较弱。
按照发行目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间接金融工具与直接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发行的金融工具,如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金融债券等,为间接金融工具;发行人为自身融资目的发行的金融工具,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则为直接金融工具。
此外,按照持有人所享权利的性质,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金融工具和所有权金融工具。除股票为所有权金融工具外,其余均为债权金融工具。
(二)金融机构
凡依法设立、专门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组织,均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能,概而言之,就是组织社会资金的运动,建立或疏通资金融通的渠道。具体表现在:(www.xing528.com)
1.在间接金融中充当信用中介。现实生活中,资金供需双方的直接融资,可能因种种原因,比如在金额、期限、利率上不相吻合而难以实现。金融机构以负债业务筹集资金,转而以资产业务运用资金,则能够有效扩大信用活动的规模、范围和领域。
2.为直接金融提供服务。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融资,往往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专业性服务,比如证券市场筹资,其发行方案的设计、证券的承销及兑付、二级市场的交易代理,都必须借助于特定的金融机构。
3.为社会提供有效率的支付机制。因商品交易产生的货币收支,通过金融机构在交易各方的账户间进行划拨清算,安全、方便、迅速,能够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商品的流转。
当然,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职能分工上是有所不同的。对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多种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又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十分繁多,主要有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和目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金融机构(含国有独资金融机构)、股份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合作制金融机构。按投资来源,可分为中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资独资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综合性金融机构和专业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的经营区域,可分为跨国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社区性金融机构。
结构合理的金融机构体系,对国家金融事业以及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至少应有三个大类的金融机构:第一类是中央银行,它作为国家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信用政策,依法实施金融监督与管理,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第二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商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是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受市场规律的引导与制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业务;第三类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由政府设立,以实现政府经济和社会政策为目标,开展信用活动,对商业性金融进行必要的补充。
金融机构的业务,按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分为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表内业务又可分为筹集资金的负债业务和运用资金的资产业务。表外业务是指那些不会引起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可以为金融机构带来手续费收入或佣金收入的业务,包括或有负债和中间业务。
(三)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及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或空间,它是经济生活中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并列的一种市场。通过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双方,直接或借助于信用中介进行资金的融通,并基于资金供求的对比,形成相应的市场“价格”,即利率。
金融市场是一个大系统,包罗许多具体的、相互独立但又有紧密关联的市场,可以用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把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交易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金融交易市场,主要满足工商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资金需要,包括长期存贷市场和证券市场。按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上,一般在成交后立即付款交割或在成交日后的1~3日内付款交割;而期货市场上,交割则是在成交日后合约约定的日期(如几周、几月)之后进行。较多采用期货交易形式的,主要是证券、外汇、黄金等市场。按交易主体和市场范围,金融市场可划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是一国领土内本国居民从事金融交易的市场,而国际金融市场则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居民间的金融交易市场。此外,金融市场可以是由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构成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由现代通讯网络构成的无形市场。
(四)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是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在我国,金融制度主要以金融立法、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
在理解金融制度的构建特别是金融立法的时候,对国家基本金融政策的地位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否则将难以了解金融立法的背景,把握金融立法的精神。国家基本金融政策本身虽然不是金融立法,但它们通常是政府对金融体制及其改革作出部署的核心文件,表明政府在金融领域的长远政策取向,对金融立法起着直接的导向作用。国务院1983年《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6年《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年《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都属于国家基本金融政策的范畴。不过,政府以及特定政府部门针对特定、具体的金融形势所采取的临时性政策,如紧缩或者放松银根等,则不属于基本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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