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资金融通的简称,是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把握金融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1.金融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与即时清结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对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构成信用交易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根据约定,交易的一方向对方先行移转商品的所有权或者所有权的一项或多项权能;②一方的先行移转与对方的相对给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种时间差体现信用交易的特有价值;③一方之所以愿意实施先行移转行为,表明他在一定程度上信任对方在将来作相对给付的诚意和能力,但客观上他必须承担对方届时不能或不愿作相对给付的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信用交易十分普遍,如资金存贷、证券投资、设备租赁以及商品的赊销、赊购等,都是典型的信用交易。
2.金融是以货币为对象的信用交易。信用交易的对象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货币,只有货币信用才属于金融的范畴。早在人类开始使用货币以前,实物信用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实物信用受标的物特定使用价值的限制,而货币却是一般等价物和抽象的价值形态,因此货币产生以后,很快就成为信用交易的主要对象。今天,鉴于实物信用在信用交易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已经微乎其微,人们在许多场合将“金融”与“信用”视为同义词,彼此替代使用。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①所谓“以货币为对象的信用交易”,仅指交易各方以货币为种类物、以让渡货币购买力为目的的交易。如果将货币作为特定物进行买卖,例如为了收藏的目的,则即使采取了信用交易的方式,也只是实物信用而非金融交易。②金融租赁虽然并非直接以货币为交易对象,但通说认为,它表面上为融物,实际上是融资,是出租人帮助承租人解决购置租赁物存在的资金困难,因而被作为特例划入到金融的范畴。(www.xing528.com)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这里所说的社会经济成分,可以是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国家、特定的国家机关乃至国际组织。但任何社会经济成分参与金融交易都必须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鉴于金融的特殊性,法律通常会对各种金融交易在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上作出具体限定。
上面对金融亦即资金融通的含义作了界定。应当注意的是,在实际使用上,金融一词往往在其基本含义之外被添加了其他内容,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黄金、白银等货币贵金属的买卖,外汇交易以及国际国内结算等。当然,这种添加都是基于一定的联结因素,并非没有根据,它们要么与货币有关,要么与资金融通有关,要么与金融机构有关。我们在理解金融的含义时,除了把握其基本含义外,还应当考虑特定的语境。
金融的最基本分类,是根据是否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资金的供求双方直接交易的,为直接金融,典型的如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融资以及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转而对需要资金的社会经济成分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的,则为间接金融。当然,在直接金融中并非一定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但它们在其中不是起信用中介的作用,而只是提供相关的辅助服务。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在融资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国与国之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达国家较发展中国家有更为发达的直接金融市场。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意识到,金融体系中间接金融的比重过大,企业的外部融资过于依赖银行,会导致金融风险向少量金融中介集中,加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因而极力推行或倡导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金融比重的战略。2004年1月31日,我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它“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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