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存在若干关键问题,这些关键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事实已成为破解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难题或困境的瓶颈,而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则是突破当前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中重大障碍的基本路径。其中,“送达”作为原审国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已成为被请求国审查原审国裁判中所考虑的最核心的程序因素。
送达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合理性,确保应受送达的当事人得到合理的通知,其同时需要关注于基于送达而实现的答辩机会,这是送达的实质问题或质量问题。送达的最终目的在于赋予受送达人以恰当的答辩机会,能够行使其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利益,这应是送达的至高目的。通过送达,受送达人应知晓基本的案件事实以及核心的争议点,能够据此送达有针对性地、有质量地准备答辩,这已成为送达抗辩适用中的重要关注点。
其中,缺席判决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裁判类型,其建立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出庭陈述的基础之上,该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送达抗辩适用中的聚焦点。从送达角度来看,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送达仅仅是造成缺席裁判的可能缘由,而缺席裁判本身并不能纠正或吸收送达中的瑕疵;送达是促成对席裁判的重要条件,但并非必要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对席裁判可以形成对送达瑕疵的有效弥补。送达与缺席裁判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送达与否”与缺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其二,“送达是否适当”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来看,这两个层面的问题蕴含着极为不同的含义。
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发展趋势来说,送达宜被设定为抗辩事由,而非申请人应予证明的前提条件,以更好地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与促进判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把送达限定为缺席裁判的情形是合理的,缺席裁判是送达抗辩适用的最合理情形,因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地吸收送达中的瑕疵,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从送达抗辩的实质要素来看,民诉法解释将其限定为“合法传唤”,而对于何为合法,以及送达的客体、质量等关键要素均未提及,这是该司法解释重要的不足之处。尽管如此,以民诉法解释为起点,丰富送达抗辩的内涵及适用条件应是将来国内立法的基本方向。具体来说,我国未来有关送达抗辩的立法应在宏观上将其设定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可予适用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理由,而非申请人或原告需证明的前提条件;从微观上来说,除非存在有关的条约,在送达抗辩的具体设计上应强调送达方式的适当性而非合法性,保障答辩机会的实现而非纠缠于被告是否实际参与了诉讼,并尽可能地将送达抗辩设定为唯一的或主要的程序性抗辩,厘清送达抗辩与公共政策适用之间的界限。鉴于我国法院在适用送达抗辩中的司法实践较为混乱,随意性过大,无论是否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安排,我国法院对送达抗辩的理解与适用并不严谨、一致;建立在国际社会主流做法基础上进行的有关送达抗辩的立法完善以及不断推进司法上合理适用送达抗辩的方式是最佳的路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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