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大环境下,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正面临着深刻的困境,这一重要性日益显著的国际司法协作领域在我国因此面临的僵局与其在国际范围内目睹的不断进展形成鲜明的对比,其亦在根本上背离于我国日益推进的国际交往政策。从目前的形势来说,对承认与执行僵局的认识及其破解之路的探索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
第一,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合理、健全的法律体系尚不存在,这在根本上制约着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发展、完善,立法机关怠于立法的现实导致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的严重缺失。
第二,在欠缺有效、完善或合理的立法依据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践中表现出的“司法保守”成为促成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遭遇僵局的另一重要因素,这突出体现在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等确立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体系的保守适用或解释。
第三,我国同各主要国家的司法合作,无论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司法合作机制,均远未成型,这成为制约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另一大障碍,是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遭遇僵局的重要因素。
囿于上述三个方面的现实,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正处于严重的困境之中。从目前来说,突破这些困境是国际民商事交往深入发展与司法合作持续拓展的必然要求。大致来说,与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所遭遇的僵局相对应,破解这些僵局的路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着手。(www.xing528.com)
第一,立法上的突破是最根本的要求,是破解外国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僵局之症结的最有效和最核心路径。
第二,从外国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之现实来说,司法机关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立场及司法方式的转变是突破外国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僵局的最具时效性路径。其中,互惠问题是司法实践须直接面对且应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我国法院适用最为广泛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由“事实上的”互惠转变到“法律上的”互惠的解读在逻辑和现实上是合理的,并不会减损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其反而是一种积极的、有利于法律发展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方式。法院解释和适用互惠原则的立场及方式的转变是可行的,且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第三,除了前述立法及司法上的应策之外,我国应在双边及多边性的司法合作安排上寻求构架有利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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