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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反腐败立法的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跨境反腐败的立法需要从以下六方面完善:其一,合理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并不能替代民事财产没收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事财产没收法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跨境腐败犯罪。其六,制定《犯罪资产没收分享法》,打击跨境腐败犯罪需要各国在执法中配合协作,因此制定我国的犯罪资产没收分享法有利于促进打击跨国犯罪国际合作,更好地遏制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跨境反腐败立法的优化方向

我国跨境反腐败的立法需要从以下六方面完善:其一,合理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中国的反洗钱法规定的内容范围较狭窄,“一带一路”沿线打击腐败犯罪效果好的国家,如新加坡、俄罗斯等国的反洗钱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得很宽,理论上任何犯罪均可能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才七种。应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种类,扩大《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建议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洗钱上游犯罪的确定方式,如采用列举法,将税务犯罪、偷渡犯罪等纳入上游犯罪范围,或将《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第349条归并,将一定刑期,如1年以上犯罪全部纳入洗钱上游罪。将自洗钱纳入洗钱范围。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的行为意图、侵害的权益均明显不同,具有独立社会危害性,建议将上游犯罪分子纳入洗钱定罪主体范围,堵塞“自洗钱非犯罪化”漏洞,提高对洗钱分子的威慑力。还要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不可覆盖洗钱行为。对于参与了部分上游犯罪,但洗钱金额明显超过实施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追究清洗超出部分资金行为的洗钱罪。要进一步明确“明知”范畴。建议将间接故意洗钱和过失性洗钱均归为“明知”洗钱范围。追究通谋犯罪中的洗钱犯罪的行为。建议规定同时构成通谋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其二,制定《官员财产公开法》。借鉴俄罗斯有关财产公开立法制度对预防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制定《刑事犯罪证人保护法》。首先,制定《揭发奖励法》。对那些检举、举报、揭露严重跨国洗钱犯罪的人,应予重奖。其次,制定《告密法》。在开展打击洗钱国际合作当中,尤其在打击跨国洗钱有组织犯罪过程中,必须通过证据、证人查办案件。因此,对重大跨国洗钱刑事案件的证人保护非常重要。中国目前的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并无具体罚则的规定,没有有效地保护证人,缺乏保护机制。制定一部《告密法》,鼓励知道跨国洗钱案件线索的人向政府或主管调查机关告发。在中国,跨国洗钱案件一般均涉及政府高官,这类案件有圈子小、犯罪诡秘、知道的人少的特点,因此,对知情人举报应受到应有的保护甚至奖励,比如对涉案的知情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目前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具体,可操作性差,作用不明显。美国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企业内部人士举报该企业犯罪,则政府将罚没这家企业收入的25%给举报人或对举报人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我国应除了对提供犯罪线索、协助调查、出庭作证的证人,包括污点证人给予奖励外,还应规定一系列严密、安全的保护措施,使指控犯罪的人受到保护,使犯罪人和组织受到打击。其四,制定《打击地下钱庄法》。根据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跨境和跨国洗钱犯罪制定专门针对地下钱庄的法律。它应当授权刑事调查机关提供污点证人、线人和开设地下钱庄作为打击此类犯罪的有力手段,包括允许调查机关对地下钱庄组织领导人实施特侦和派员潜伏,侦查犯罪,打击犯罪。其五,制定《民事财产没收法》。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并不能替代民事财产没收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事财产没收法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跨境腐败犯罪。其六,制定《犯罪资产没收分享法》,打击跨境腐败犯罪需要各国在执法中配合协作,因此制定我国的犯罪资产没收分享法有利于促进打击跨国犯罪国际合作,更好地遏制打击跨境腐败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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